第壹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文體活動等某壹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文明之星”或者其他單項稱號。
第二條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表彰、頒發證書、獎狀和獎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文明之星”等事跡載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學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犯錯誤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處罰包括: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嚴重記過;⑥留觀;⑥開除學籍。
第四條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受第三條所列其他處分壹年內有顯著進步或立功表現的,經個人申請,可撤銷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經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可開除學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五條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作息,參加上課、自習、勞動、政治學習、班級活動、集會和兩次鍛煉。如果他們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席,他們必須請假,否則他們將作為曠課受到懲罰。
第六條嚴格執行請假和銷假制度。凡需請假壹節課的,必須征得老師同意和班主任批準。請假在壹天以內(含壹天),必須經班主任批準;請假壹天以上者,須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請假原則上不超過三天(壹次性)。請假時,家長或醫院必須出示請假條或證明,放假後按時返校,並及時銷假。
第七條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或離校,否則按遲到早退處理。遲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時內),視為曠課。
第八條。曠課兩天(14),給予警告處分。全期累計曠工三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全期累計曠工五天,給予記過處分;全期累計曠工七天,給予記大過處分;期間,曠課九天,留校察看;十日以上不滿十五日的,責令退學;給予十五日以上的處罰,並責令轉移。
第三,課堂系統
第九條課堂是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主要場所。所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課堂紀律,自覺維護課堂秩序。
第十條集中註意力,認真聽講,做筆記。不要在A班講小話,做小動作或者做事情,也不要看其他外文書籍。
第十壹節按時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否則按第七條處理。如因某種原因遲到或早退,必須征得老師同意後才能離開教室,進教室時要報到。
第十二條尊敬師長,禮貌待人。當老師在課後進出教室時,學生必須全體起立。上課提問或回答問題時,必須先舉手,老師同意後才能站起來提問或回答問題。
第十三條學生進入學校和教室,必須註意清潔。他們不得穿拖鞋、背心和褲子、口紅、指甲油和紋身、奇裝異服、吉祥物、高跟鞋和皮鞋。體育課不允許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