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的刑罰基本繼承了唐律中的“答、棒、行、流、死”五刑。但是後來酷刑普遍增加。
通過肢解屍體處死
淩遲最早出現在南北朝時期,也就是酷刑的刑罰,把犯人的肉壹塊壹塊慢慢割下來,使人在極度的痛苦中慢慢死去。《水滸傳》第二十七集,最高法院“省法院”對王婆的行刑是“年年如此”,小說對這種刑罰做了具體的描述:“我把這個女人推到壹只木驢上,四根長釘,三根拴繩...被推出長街,兩個破鼓壹響,壹個破鑼壹響,違者從前引,混棍隨後催,兩個。
北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經常使用這種酷刑。到了南宋,“淩遲”正式列入國法,《宋史·刑誌》也作了具體的解釋:“先破其四體的淩遲,是曖昧的,在當時是極合法的。”
在罪犯的臉上紋身並把他流放
“刺”是指在被判刑人的面值上紋身,並染成黑色作為標誌,“配”是指送到偏遠地方做苦役或服兵役。如宋江與江州,宋武與孟州,盧俊義與沙門島。將“刺”與“配”合二為壹的是五代的石敬瑭,“宋人承襲五代刺配之法,既托其脊,配其人,刻其面,為人身,亦壹罪三罰”,可見宋刑罰之殘酷。
宋代的刺配本來就是為了赦免死刑而設計的,介於“死”與“流放”之間。然而,隨著“賊盜重法”的普及,它被廣泛用作流放和監禁之外的附加刑罰,並逐漸成為壹種單獨的刑罰。《宋史刑法誌》說:“配法立,犯者漸多,刺人者比比皆是。”刺配非但沒有緩解階級矛盾,反而激化了階級矛盾。
清代法學家沈家本曾說:“宋江三十六計,走為上策。所有的追隨者都在那裏,但他們中的壹些人認為這很奇怪。”這是極其正確的。《水滸傳》中的媒人不是“賊”。林沖被平白陷害,宋武被迫殺人...他們因反抗社會惡勢力而遭受封建統治者的司法鎮壓,自然成為起義隊伍中最堅定的基本力量。
彜族
除了法律上的懲罰,宋朝還使用了“夷人”的酷刑。彜族的刑罰最早見於高霞,意思是壹個人犯了罪,滅了親。壹般來說有三個,五個,七個,九個民族。《水滸傳》沒有正面描寫,但從側面反映了這種酷刑的存在。第二十回,晁蓋等人的“生育計劃”發生時,宋江看到公文,心想:“晁蓋等人不是要幹這麽大的事,犯這麽大的罪吧...這樣的罪行就是破壞九大家族的活動。”第六十二回,盧俊義被妻子賈氏和家奴古力困住。大堂之上,賈實道:“不是我們想害妳,是怕妳連累我。俗話說‘壹人造反,九族俱誅!”這說明“彜族”在宋代確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