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壹種。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黥面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因此,本書也把它列為酷刑之壹。
黥面是壹種很古老的刑罰,它在堯舜時就出現了。當時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包括黥面在內。1堯誅三苗,廢“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給犯罪者穿上與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懲罰,其中當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頭巾。2禹繼堯舜之後開始使用肉刑,以後正式把墨刑定為五刑之壹。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尚書·呂刑》篇中“墨辟疑赦”壹句後,孔安傳雲:“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壹節中“墨罪五百”壹句話,鄭玄註雲:“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禮記·文王世子》篇註雲,墨刑和劓、刖等刑壹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說:“小刑用鉆鑿,次刑用刀鋸。”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鉆或鑿為刑具。其它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說用刀刻。這些說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采用的針刺。人的面部神經是極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時的疼痛之狀可想而知。由於傷口感染,有的犯人也會因黥面而致死。
從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亦雲:“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門人。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恥辱的標記,走到哪裏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壹般都不會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壹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城旦”,是壹大早就起來修護城墻的苦役工。當時,“黥為城旦”成為壹種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布全國各地。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有許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漢初被高祖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年輕時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們就把他的名字成為黥布。
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漢書·刑法誌》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壹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恒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應當黥面者,該為剃去頭發、頸上戴著鐵制的刑具、去做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應當黥面者,改為去做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後直至漢末,黥面未再實行。但在漢代時,匈奴曾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以黥面,不得進入他們的單於所居住的穹廬。有壹次,王鳥充任漢朝的使節,出使匈奴時就順從了他們的規矩,單於大喜,同意讓匈奴的太子到漢朝作人質,請求與漢和親。有人說,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壹種習俗,只是用墨晝在臉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和作為刑罰的黥面當有所區別。
漢代以後,隨著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壹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壹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壹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面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黥面之刑的殘酷性,由此可見壹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彧頒行黥刑和刖刑的條律,規定對犯有劫竊官杖、傷害吏人等罪者,要依舊制論斬;若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若是五人壹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者,也同樣處罰。梁天監元年(502),梁武帝蕭衍又頒定黵面之刑。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針刺。如果犯有搶劫罪應當斬首而遇赦者,要黵面為“劫”字。這種刑罰實行的時間不長,天監十四年(515)即予以廢除。
北宋時,黥面之刑壹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壹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如《水滸傳》中寫林沖被刺配滄州牢城,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陸謙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結束林沖性命,特意囑咐他們揭取林沖臉上刺字的那塊面皮來回話;武松被黥面是刺在額角上的,後來他扮成行者,把頭發垂下來可以遮蓋著被刺的字。小說中的這些描寫,可以作為我們今天理解北宋時期黥刺刑罰的例證。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貴顯,仍保留著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見的。
遼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針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壹樣。重熙二年(1033),遼興宗耶律真宗規定,對判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時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頸或臂上。犯有盜竊罪的,第壹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遼代其他刑罰非常殘酷,唯獨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寬大壹些。
金代規定犯有盜竊罪且贓物在十貫以上五十貫以下者要處以徒刑,同時刺字於面部,贓物在五十貫以上者要處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關法律,對盜竊罪要予以刺字,並同時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數目有非常細致的條款,另外,對什麽情況下免刺、什麽情況下已經刺過仍要補刺等等,也有具體的規定。
明代關於黥刑的法律,與宋元大同小異,但使用的範圍要更狹窄壹些。洪武三十年(1397)規定,謀反叛逆者的家屬及某些必須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類犯人壹律不再用宋代那種刺配的方法。另外,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盜竊”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節比較輕微的偷摸都無須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對免刺、補刺也有明確的條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並用,稱為鞭刺。順治十壹年(1654),朝廷議準,對於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要免於鞭刺。順治十三年(1656)又規定,犯盜竊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規定,對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盜竊罪壹樣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說,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這樣逃亡者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詔令,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逃亡者要免於鞭刺,如果是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免於鞭刺,如果是婦女單獨逃亡者不能免除。這樣的規定,說明清代奴婢的處境悲慘,而且逃亡現象嚴重,同時說明統治者對逃亡者的鎮壓也非常嚴厲。
縱觀各代實行黥刑的歷史,古時刀刻法的黥面變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殘酷的程度應該說是在逐漸減弱。
黥面作為壹種刑罰制度,同人類的刺面紋身的習俗有密切的關系。世界上各民族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紋身的歷史,具體做法是用刀刻或針刺皮肉,和刑罰的黥面壹樣,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覺,因而它也具有壹定的野蠻性和殘酷性。產生刺面紋身現象的社會因素和人類的心理因素比較復雜,主要的是由於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識和圖騰崇拜意識的作用,刺面紋身者所雕刺的內容主要是人們喜愛的象征美麗、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圖象。黥面之刑是將刺面紋身的殘酷性的壹面加以發展,用作懲罰罪人的手段,它給罪人身體留下的是表示恥辱的標記,既給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壓力,也對其他人起著警戒和震懾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紋身的目的雖然不同,但它們都是人類社會早期階段***同的社會文化心態的反映。
我國早有刺面紋身的習俗,南方更為突出。《禮記·王制》篇雲:“東方曰夷,被發文身。“後疏雲:”越俗斷發文身,以避蛟龍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這裏所述的具體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殘酷的程度有所差別。《莊子·逍遙遊》篇也說:“越人斷發文身,無所用之。”後世南方有刺面文身者,被稱為:“繡面老子”,就是殘存的越地的遺俗。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刺面紋身的現象同黥面之刑壹樣長期存在於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刺面紋身者刺的是圖案或文字以及刺在身體的什麽部位因人而異,有的刺動植物,有的刺山水畫,有的刺詩詞對聯或警語;有的刺在連綿或頭頸,有的在腰臂腿部。進行刺面紋身的牡蠣也各有不同,有的是為了裝飾,有的是為了獵奇,有的則是以所刺的圖案作為黑社會組織的標記。
唐代,紋身的風氣最盛。據《酉陽雜俎》記載,當時京城中的壹夥青皮無賴最愛紋身。有個名叫張幹的,頗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刺“死不怕閻羅王”兩行字,其心理狀態由此可以想見。又有個叫王力奴的,請工匠在他的胸膛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園亭、鳥獸草木,精細清晰,染上不同的顏色,簡直就是壹幅美妙的圖畫。又有個竊賊名叫趙武建,身上刺了壹百六十處番印或盤鵲,兩臂上刺著壹首詩:“野鴨灘頭宿,朝朝被鶻梢。忽驚飛入水,留命到今朝。”又高陵縣人宋元素,身上刺七十壹處,左臂上刺的壹首詩為:“昔日已前家未貧,苦將錢物結交親。如今失路尋知己,行盡關山無壹人。”右臂上刺著壹個葫蘆,葫蘆上長出壹顆人頭,好像傀儡戲中的郭郎似的,別人問他,他說這是胡蘆精。元和年間,李夷簡在四川做官,當地市井中有個無賴,名叫趙高,經常因打架鬥毆被拘捕。他的背上刻著毗沙門天王像,衙役對他行杖時,看見這天王圖像,不敢下手。趙高有恃無恐,更加橫行。李夷簡得知,下令將趙高抓獲,叫衙役用新制造的大棒只管打他,直到把天王圖像打凈為止。結果打到三十多棍,體無完膚,那天王圖像還依稀可辨。可見當初刺得很深,顏色浸入到肌肉腠理之中,所以很難消除。四川還有個叫韋少卿的年輕軍官,不愛讀書,只喜好紋身,他的叔父有壹次讓他脫掉上衣,見他胸前刺著壹棵大樹,樹梢聚集著數十只鳥,樹下懸掛著壹面鏡子,鏡子的環上系著壹條長線,有人在旁邊牽著線站在那裏。叔父不解其意,問他,韋少卿笑著說:“妳沒有讀過張燕公的詩嗎?他的詩中有‘挽鏡寒鴉集’壹句,這幅畫正是這句詩的意境啊!”荊州有個叫葛清的,他從脖子往下,遍體刺著白居易的詩,***刺三十多首,有的詩句還配有詩意圖,刻繪非常精細。黔南觀察使崔承寵,年輕時身上刺壹條大蛇,蛇頭在右手上,張著嘴,好像在吞食食指和中指,蛇身從右臂延伸到脖頸,盤繞數圈又到腹部,蛇尾直拖到小腿上。後來他年齡漸長,做了大官,刺的大蛇依然非常清晰。他會見賓客時總是用衣袖籠著右手,不輕易讓人看見,到了酒酣耳熱的時候,就卷起右臂的衣袖,伸著兩個指頭裝成蛇頭的樣子,嚇唬侍宴的優人說:“蛇咬妳!蛇咬妳!”優人裝出害怕的樣子大聲叫疼,以此作為笑樂。另外,楊虞卿任京兆尹時,市中有三位王子,很有勇力,他們滿身都刺著花繡,後來因不遵法度,行兇作惡,被官府捕獲,笞杖至死。
古典小說中也常寫到紋身刺字等事件。如《水滸傳》中的史進身上刺著九條龍,因此綽號“九紋龍”,這是盡人皆知的例子。又如《說嶽全傳》中寫嶽母在嶽飛的背上刺“精忠報國”四字,這是激勵兒子的警語,和壹般的紋身具有不同的意義。
古代紋身的具體做法,壹般來說是壹針壹針地刺透皮肉,使之出血,然後用顏料塗染。但也有人使用“刺印”,就是把許多針固定壹塊印下,針尖向外,排成壹種圖案。把這印按在人的身體的某壹部位,所有的針尖同時刺入皮肉,印起出來後,在壹秒年密密麻麻的針孔上刷以石墨,皮膚上就清晰地顯出圖像,傷痕愈合後,圖像就永遠留存。唐代,有人制造這種刺印出售,若需要紋身,使用刺印比較方便。
關於刺面,古代婦女常用來作為裝飾容貌的手段。有壹種美容的方法叫靨鈿,實際上就是刺面。據說這種方法首創於三國時吳國孫和的鄭夫人。孫和有壹次吃醉了酒,舞弄玉如意,誤傷了鄭氏的面頰,流血不止。鄭氏不勝其苦。孫和讓太醫給她包紮,太醫說,必須用白獺的骨髓與白玉、琥珀砸碎而成的粉末和在壹起塗在傷處,就可以使皮肉長好,而且不顯疤痕。孫和用百金購買到壹只白獺,按照太醫說的方法配好藥膏,但其中琥珀的用量太多了,傷口愈合之後,疤痕卻沒有消凈,在左頰上留下壹個紅斑,像朱砂痣似的。孫和看見,覺得她的容貌比原來還要妍麗,因而更加愛她。其他姬妾想討孫和的歡心,也都學鄭氏的樣子,在頰上刺個圓點塗上丹砂,果然,他們都受到寵幸。後來,這種方法流傳開來,成為閩地的習俗。
古代富貴人家姬妾眾多,正妻如果非常妒忌,有時就采用刺面的手段對其他姬妾進行懲罰。唐代中期以前,士大夫的妻子有不少妒忌兇悍之輩,常對婢妾進行印面,叫做月點或錢點,其實就是黥面。3有個叫房孺復的士人,其妻崔氏非常妒忌,規定家中的婢女不準濃妝高髻,每個婢女每月只發給她豆大的壹粒胭脂和壹錢白粉。有個婢女用自己的零錢另外買了壹些化妝品,打扮得稍微漂亮壹點,崔氏看見,大怒道:“妳真的這麽愛打扮嗎?那就讓我給妳好好打扮壹次。”於是就用刀刻去這個婢女的眉毛,塗上青色,又用烙鐵燒灼她的鼻凹和眼角,把她的面皮燒得焦黑而卷起,然後崔氏又給她在燒傷的地方塗上朱砂。後來,婢女的傷疤脫落,留下的印痕竟然真的像是精心修飾的美妝。崔氏的行為和這位婢女的遭遇,生動地反映了黥面和刺面紋身二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刺面紋身是具有刑罰特征的裝飾,而黥面是具有裝飾特征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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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書·呂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後傳曰:“黥面。”又疏:“黥面即墨刑也。”回文章
2.《初學記》卷二十引《白虎通》雲:“五帝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北堂書鈔》引此句作“犯墨者蒙皂巾。”皂即黑色。回文章
3.《酉陽雜俎》前集卷八“黥”壹節中雲“月點、錢點”,《說郛》引此段文字時“點”作“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