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對郭敬明的夢了解多少?
2006年5月22日,曾轟動文壇兩年半的京派女作家起訴上海青年作家郭敬明剽竊。上午9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景M .郭小說《壹夢有多少花落》抄襲莊羽作品《圈內圈外》,景M .郭及出版單位——馮春文藝出版社* * *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0萬元;郭敬明和文藝出版社必須在《中國青年報》上向公開道歉;北京圖書大廈停售《壹夢多少花落》。出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女作家莊羽在得知自己的作品被抄襲後感到震驚。她的小說和戲劇深受讀者歡迎,如《圈內圈外》、《婚姻無處不在》、《我沒說妳》、《北極圈失去地平線》。莊羽說,2002年8月初,她開始寫小說《圈內圈外》,8月14日,她在天涯上連載了這部小說。點擊率很高,她的創作完成於2002年6月11。2003年2月,《圈子內外》由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莊羽”。莊羽告訴記者:“2003年6月165438+10月16日,我的壹位年輕讀者給我寫了壹封電子郵件,告訴我有壹本書叫《夢裏有多少花落》。故事和《圈裏圈外》壹模壹樣,甚至還有很多相同的句子。她建議我讀這本書。後來我去北京圖書大廈買了壹本,花了兩天時間看了,發現抄襲。”通過對比,莊羽發現,馮春文藝出版社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出版的《壹夢有多少花落》壹書,對原著的構思、故事的主要線索、大部分情節、主要人物的性格特點、作品的語言風格,甚至采用了改頭換面、人物錯位、逆序等方式進行復制。2003年6月5438+2月65438+5月,馮春文藝出版社在某媒體上公開發表了他們對莊羽認定郭敬明抄襲的看法。這篇文章的標題是“關於莊羽的九個問題”,這是該機構首次公開回應這壹事件。在文章中,出版社問莊羽為什麽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向媒體披露此事。“是煽動媒體炒作嗎?”。2006年6月11日,莊羽在給記者的郵件中回憶當時的情況:“我要起訴郭敬明的消息被披露後,有媒體以為我在炒作,這是我沒想到的。郭敬明對“粉絲”的壹些指責,也曾經讓我感到很苦惱。面對這種情況,我壹方面盡量避免看到京M .郭粉絲的評論;另壹方面,我告訴自己,壹定要堅持下去,如果中途退出,那就真的成了“炒作”了。我必須用事實證明真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時,景M .郭也回應稱,自己在寫《夢裏花落知多少》時確實讀過圈內圈外,但只是在語言上受到了該書的影響,抄襲完全是子虛烏有。他還表示,語言風格不在版權保護範圍內。當時有不同的意見,說郭敬明到處“抄襲”,莊羽到處“炒作”。1年底,發現荊軻郭敬明抄襲莊羽、荊軻郭敬明的官司,被稱為當年文壇第壹案,引起各界關註。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莊羽指出文藝出版社出版的郭敬明的《壹夢有多少花落》壹書,在故事情節、人物性格、語言風格等方面抄襲了其作品《圈裏圈外》,侵犯了其著作權。他請求法院判令郭敬明及文藝出版社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他經濟損失50萬元及精神損失654.38+0萬元。責令北京圖書大廈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壹夢多少花落》,並返還侵權圖書發行所得利潤。景M .郭的訴訟代理人指出,《夢裏花落知多少》是景M .郭在上海獨立構思創作的,在故事情節上與《圈內圈外》無關。郭敬明承認,《夢裏花落知多少》確實受到了小說語言風格的影響,但語言風格不在版權保護範圍內。另外,即使兩部小說情節相同,情節也不受法律保護;更何況兩部小說的主題相差甚遠。對此,莊羽的代理律師馬上反駁說,小說是否抄襲,要整體討論,是否實質性抄襲,要從小說中人物的經歷和背景來確認。小說情節的雷同相當於抄襲。是否存在侵權,要從兩部小說的相似程度和權重來確認。只要仔細對比兩部小說,就可以得出結論,《壹夢有多少花落》通過改頭換面、人物錯位、逆序等手段,抄襲了《圈內外》壹書的初衷、故事主要線索、大部分情節、主要人物、語言風格,甚至抄襲了《圈內外》的片段和壹些能夠表達作品內容的句子,多達65438+。不是偶然侵權,應該算是實質性抄襲。5438年6月+2004年2月初,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與景M國著作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的作品《圈內圈外》先於被告景M國的作品《夢裏花落幾朵》。景M .郭未經原告許可,剽竊作品《圈內圈外》中人物關系的原著內容,且12主要情節與《圈內圈外》中相應情節相同或相似,壹般情節、語句與《圈內圈外》相同或相似,造成夢幻。因不服原被告、郭敬明及文藝出版社的判決,同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停止糾紛。郭敬明說,他的作品是獨立創作,與的作品沒有實質性的相似之處。莊羽說,自從她提起訴訟以來,她壹直堅持三項要求:第壹,郭敬明應該公開向她道歉,因為這件事對她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二是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三是經濟補償。賠償多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壹個結果。因此,在提交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訴狀中,她再次強調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郭敬明未到庭,其代理人文藝出版社、北京圖書大廈、及其代理人到庭。法院當庭駁回了景M .郭的上訴,認定景M .郭有抄襲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郭敬明確實整體抄襲了莊羽的作品。“兩本書有很多相似或相似之處,很難用巧合來解釋”。郭敬明(Jing M.Guo)對判決結果保持沈默,最後在自己的博客網站上回應:“我會執行法院判決的賠償,停止銷售,因為我尊重法律。但我不會道歉!金錢,名譽,這些東西,我都可以給,但是壹句道歉,哪怕只是簡單的壹句話,我也絕不會被迫放棄我的原則,放棄我在創作時的辛苦,放棄所有還喜歡我文字的人的希望。”莊羽告訴記者:“2006年6月5日,郭敬明已全部支付補償款21萬元。但到目前為止,他還沒有按照判決公開向我道歉。在壹些城市,他的侵權書籍仍在發行。基於這種情況,我想可能景M .郭本人還沒有認真思考過自己侵權的問題,我願意等壹段時間讓他認真反思,相信他能夠主動履行法院的所有判決。”道德賠償的道德底線必須捍衛。據莊羽的律師說,這個案件的判決有壹個很大的亮點。法院判決侵權人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精神損害,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是沒有的,在司法領域是有先例的。此案的判決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抄襲的反思。在網絡上,支持景M .郭的粉絲還在為自己的偶像辯護,很多粉絲還在繼續為景M .郭叫屈、搖旗吶喊,對此,中國青年報評論員童大煥大聲疾呼:即使法庭的小木槌已經落下,景M .郭的“粉絲”還在無原則地追捧他,可見某個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線的模式是可以大獲成功的!這是多麽可悲的事情。他還指出,如果法律對人們的違法行為無能為力,又怎麽能指望人們的觀念走上正軌呢?道德的底線必須靠法律來維護。法律不能影響人的思想和觀念,但是可以而且應該能夠糾正人的行為。換壹種說法,法律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來達到調整人的觀念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杜絕法律之外的文學創作抄襲現象的泛濫。也有人指出,在郭敬明涉嫌抄襲壹事上,文學界存在著向法律求饒的現象。似乎只有法院才能證明景M .郭是否抄襲。眾所周知,抄襲首先是文學問題,應該在文學領域內進行認定、批判和糾正,而法律的作用只是懲罰抄襲。把壹個簡單的抄襲問題推到法庭上,顯示了當代文化良知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