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最新電影網 - 小說免費大全 - 這個病例是整容手術。傷者和醫院都要求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醫學會不做。

這個病例是整容手術。傷者和醫院都要求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醫學會不做。

問:這個案例是整容手術。傷者和醫院都要求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學會不做整容的事故鑒定,所以不敢接。後來剛做了傷殘鑒定。請問:在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下,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要求賠償,對嗎?《醫療事故條例》不能適用嗎?這個病例是整容手術。傷者和醫院都要求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學會不做整容的事故鑒定,所以不敢接。後來剛做了傷殘鑒定。請問:在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下,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要求賠償,對嗎?《醫療事故條例》不能適用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傷殘鑒定標準?傷殘鑒定標準:由國家統壹規定壹個標準,然後由地方按照該標準執行,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要對比實施。以下-十級傷殘鑒定標準: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和傷殘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除法基礎:

a.

日常活動能力略受限;

b.

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c.

社交能力略有限。[1]

2.評估標準:

4.10.1

大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可通過藥物控制,但腦電圖改變為中度以上;

c.

輕度失語癥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力障礙;

g.

偏癱或輕偏癱型淺層感覺分離性喪失;

h.

壹肢完全失去感覺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節段性完全感覺喪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頭部和面部受傷:

a.

壹只眼的低視力是1;

b.

單眼皮下垂或畸形;

c.

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留下眼淚溢出癥狀;

e.

眼內異物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顆以上;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顆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變形);

長度

壹耳中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

米(meter的縮寫))

壹個耳廓缺失(或變形)10%以上;

名詞(noun的縮寫)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cm2或面部線疤大於10cm;

頁(page的縮寫)

面部輕度疲勞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65438±05 cm2;

問。

頭皮沒有超過40cm2的頭發;

r.

顱骨缺損大於4cm2,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大於6cm2,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原因: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恢復,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愈合異常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三分之壹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受傷原因: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65438±00%以上;

b.

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瘢痕面積超過20cm2。

4.10.5

胸部受傷原因:

a.

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c.

肺破裂修復術;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受傷原因:

a.

胃、腸和消化腺破裂修復術;

b.

膽囊破裂修復術;

c.

腸系膜損傷的修復;

d.

脾破裂修復術;

e.

腎破裂或輕度腎功能不全的修復;

f.

膈肌破裂修復術。

4.10.7

由骨盆損傷引起: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b.

骨盆畸形愈合;

c.

壹個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壹條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復術;

f.

壹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復術;

h.

輕度尿道狹窄;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直腸和肛門損傷、疤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損傷原因:

a.

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壹個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壹個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疤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和陰道損傷引起的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由肢體損傷引起:

a.

手缺失(或功能喪失)5%以上;

b.

雙手感覺喪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1/3以上的拱形結構被破壞;

e.

雙足及十趾喪失(或功能喪失)20%以上;

f.

上肢長度差大於4cm

g.

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h.

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線形骨折;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壹肢功能喪失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造成的癱瘓痕跡達到體表面積的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評定標準:

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GB/T

16180-2006》

適用範圍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1,除法基礎: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估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壹;

2)面部瘢痕、植皮、色素沈著或色素脫失的異物>;2

cm2

3)總疤痕面積

4)創傷性脊柱骨關節炎伴腰痛,年齡50歲以下;

5)未做過手術的椎間盤突出患者;

6)除拇指外任何手指遠端指間關節離斷或喪失功能;

7)指尖植皮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 50

Cm2,有明顯疤痕;

9)手掌和足部植皮面積> 30%;

10)除拇指外,其余3 ~ 4指缺失;

11)除大腳趾外,任何腳趾缺失;

12)背部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患者;

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

15)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壹只手或雙手ⅱ度以上;

16)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整形術後單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矯正;

19)上瞼下垂和瞳孔1/3整形後矯正;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旋轉,整形後矯正;

21)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手術後人工晶狀體跟部矯正正常視力;

22)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

25)眼內異物未取出;

26)外傷性瞳孔散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壹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無法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

31)嗅覺喪失;

32)除智齒外,65438顆以上門牙或2顆以上其他牙齒脫落;

33)壹側顳下頜關節僵硬,I度張口困難;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壹側不完全性面癱;

38)單純血氣胸閉式引流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手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腺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復後;

46)輸卵管修復術後;

47)乳房修復後;

48)免疫功能輕度下降;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中毒I期;

51)煤礦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壹度牙侵蝕;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醫療事故鑒定標準分類標準(試行)(2002年)

適用範圍醫療事故中經常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傷殘程度評價。

具體來說,本標準中規定,壹級B至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壹至十級傷殘,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十級傷殘。

(5)ⅲ級醫療事故: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例如,給病人造成下列情況之壹: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低下;

2.發聲或言語不佳;

3.雙眼結構受損,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良好>:120ms (ms),矯正視力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淚溢;

5.經客觀檢查確認雙耳聽力損失大於31 dbhl(分貝)或單耳聽力損失大於71 dbhl(分貝);

6.耳廓缺損大於1/3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減退;

8、支氣管損傷需要手術;

9、器械或異物進入消化道,需要打開取出;

10,壹拇指關節功能障礙;

11,雙小腿肌力ⅳ級(ⅳ級),臨床判斷無法恢復。輕度大小便失禁;

12,術後當時30度以上導致脊柱側彎;

13.術後當時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

14,脊柱、軀幹或肢體原有畸形嚴重加重;

15,重要器官損傷,修復後輕微功能障礙。

四、人體損傷程度和傷殘鑒定標準

認定標準(試行)(2005年)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

備註: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尚未正式出臺[2]。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標準,除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符合國家標準外,其他案件可由法院自行確定。[3]

2.10十級殘疾的具體規定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性格變化。

2.10.3顱骨缺失大於6cm2。

2.10.4顱腦損傷采用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除外)。

腦脊液漏修補後2.10.5。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有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超過40cm2。

2.10.9面部瘢痕大於6cm2,或面索瘢痕大於10cm。

2.10.10面部微小斑點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單側面神經不全麻痹。

2.10.12壹側眉毛完全結疤。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超過1cm,影響美觀。

2.10.14部分唇缺損外露2牙寬,大於12牙冠。

2.10.15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響美觀。

2.10.16低視力1,或視野半徑≤20。

2.10.17壹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壹眼瞼變形,影響美觀和功能。

2.10.19雙眼同向象限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角膜移植,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後低眼壓。

2.10.22外傷性白內障需要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要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不能改善溢淚。

2.10.25壹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單耳聽力損失≥56

dBHL .

2.10.27顳下頜關節喪失,張口困難。

2.10.28 4顆以上牙齒脫落。

2.10.29頸部損傷造成頸前三角25%以上瘢痕形成。

2.10.302多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骨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復術或手術治療異物。

2.65438+

2.10.35食管、胃、腸修復。

2.10.36肝脾修復。

2.10.37腎臟修復。

2.10.38輕度排尿困難。

2.10.39膀胱修復。

2.10.40輸精管壹側缺失,無法修復。

2.10.4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復術。

2.10.43樞椎齒狀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殘留後縱韌帶骨化。

2.10.45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大於12。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和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雙手手指缺失5%或已喪失5%以上功能。

2.10.49壹手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畸形短縮2cm以上。

2.10.51肩、肘、腕關節之壹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伴畸形成角>:10或旋轉> 10 .

2.10.54下肢骨折伴有短縮畸形。

2.10.55單側髕骨切除術。

2.10.56單側半月板切除術。

2.10.57壹膝關節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外翻畸形>:10,或屈曲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1雙足及十趾缺失10%或已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2體內殘留大量異物。

2.10.63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5%以上。

五、軍人傷殘等級

鑒定標準《軍人傷殘等級標準(試行)》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10)具有下列殘余感覺、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和輕度功能障礙之壹的,為十級:

1.腦損傷半年後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損傷後,邊緣智力;

3.顱腦損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者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疤痕> 2%;

7.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ⅴ腦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單耳聽力損失≥70 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無法站立;

15.聲音嚴重嘶啞;

16.壹耳或雙耳再造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閉鎖或鼻孔閉鎖;

19.壹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為

20.頜面部有異物;

21.單側不完全面癱;

22.肋骨骨折>;胸廓畸形3例;

23.異物留在肺部;

24.腹部器官損傷修復後;

25.異物色素沈著或脫失超過整個面部面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