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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準?傷殘鑒定標準:由國家統壹規定壹個標準,然後由地方按照該標準執行,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要對比實施。以下-十級傷殘鑒定標準: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和傷殘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除法基礎:
a.
日常活動能力略受限;
b.
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c.
社交能力略有限。[1]
2.評估標準:
4.10.1
大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可通過藥物控制,但腦電圖改變為中度以上;
c.
輕度失語癥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力障礙;
g.
偏癱或輕偏癱型淺層感覺分離性喪失;
h.
壹肢完全失去感覺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節段性完全感覺喪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頭部和面部受傷:
a.
壹只眼的低視力是1;
b.
單眼皮下垂或畸形;
c.
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留下眼淚溢出癥狀;
e.
眼內異物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顆以上;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顆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變形);
長度
壹耳中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
米(meter的縮寫))
壹個耳廓缺失(或變形)10%以上;
名詞(noun的縮寫)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cm2或面部線疤大於10cm;
頁(page的縮寫)
面部輕度疲勞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65438±05 cm2;
問。
頭皮沒有超過40cm2的頭發;
r.
顱骨缺損大於4cm2,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大於6cm2,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南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原因: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恢復,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愈合異常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三分之壹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受傷原因: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65438±00%以上;
b.
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瘢痕面積超過20cm2。
4.10.5
胸部受傷原因:
a.
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c.
肺破裂修復術;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受傷原因:
a.
胃、腸和消化腺破裂修復術;
b.
膽囊破裂修復術;
c.
腸系膜損傷的修復;
d.
脾破裂修復術;
e.
腎破裂或輕度腎功能不全的修復;
f.
膈肌破裂修復術。
4.10.7
由骨盆損傷引起: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b.
骨盆畸形愈合;
c.
壹個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壹條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復術;
f.
壹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復術;
h.
輕度尿道狹窄;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直腸和肛門損傷、疤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損傷原因:
a.
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壹個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壹個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疤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和陰道損傷引起的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由肢體損傷引起:
a.
手缺失(或功能喪失)5%以上;
b.
雙手感覺喪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1/3以上的拱形結構被破壞;
e.
雙足及十趾喪失(或功能喪失)20%以上;
f.
上肢長度差大於4cm
g.
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h.
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線形骨折;
愛達荷(Idaho的縮寫)
壹肢功能喪失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造成的癱瘓痕跡達到體表面積的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評定標準:
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GB/T
16180-2006》
適用範圍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1,除法基礎: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估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壹;
2)面部瘢痕、植皮、色素沈著或色素脫失的異物>;2
cm2
3)總疤痕面積
4)創傷性脊柱骨關節炎伴腰痛,年齡50歲以下;
5)未做過手術的椎間盤突出患者;
6)除拇指外任何手指遠端指間關節離斷或喪失功能;
7)指尖植皮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 50
Cm2,有明顯疤痕;
9)手掌和足部植皮面積> 30%;
10)除拇指外,其余3 ~ 4指缺失;
11)除大腳趾外,任何腳趾缺失;
12)背部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患者;
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
15)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壹只手或雙手ⅱ度以上;
16)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整形術後單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矯正;
19)上瞼下垂和瞳孔1/3整形後矯正;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旋轉,整形後矯正;
21)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手術後人工晶狀體跟部矯正正常視力;
22)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
25)眼內異物未取出;
26)外傷性瞳孔散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壹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無法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
31)嗅覺喪失;
32)除智齒外,65438顆以上門牙或2顆以上其他牙齒脫落;
33)壹側顳下頜關節僵硬,I度張口困難;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壹側不完全性面癱;
38)單純血氣胸閉式引流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手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腺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復後;
46)輸卵管修復術後;
47)乳房修復後;
48)免疫功能輕度下降;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中毒I期;
51)煤礦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壹度牙侵蝕;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醫療事故鑒定標準分類標準(試行)(2002年)
適用範圍醫療事故中經常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傷殘程度評價。
具體來說,本標準中規定,壹級B至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壹至十級傷殘,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十級傷殘。
(5)ⅲ級醫療事故: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例如,給病人造成下列情況之壹: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低下;
2.發聲或言語不佳;
3.雙眼結構受損,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良好>:120ms (ms),矯正視力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淚溢;
5.經客觀檢查確認雙耳聽力損失大於31 dbhl(分貝)或單耳聽力損失大於71 dbhl(分貝);
6.耳廓缺損大於1/3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減退;
8、支氣管損傷需要手術;
9、器械或異物進入消化道,需要打開取出;
10,壹拇指關節功能障礙;
11,雙小腿肌力ⅳ級(ⅳ級),臨床判斷無法恢復。輕度大小便失禁;
12,術後當時30度以上導致脊柱側彎;
13.術後當時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
14,脊柱、軀幹或肢體原有畸形嚴重加重;
15,重要器官損傷,修復後輕微功能障礙。
四、人體損傷程度和傷殘鑒定標準
認定標準(試行)(2005年)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
備註: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尚未正式出臺[2]。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標準,除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符合國家標準外,其他案件可由法院自行確定。[3]
2.10十級殘疾的具體規定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性格變化。
2.10.3顱骨缺失大於6cm2。
2.10.4顱腦損傷采用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除外)。
腦脊液漏修補後2.10.5。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有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超過40cm2。
2.10.9面部瘢痕大於6cm2,或面索瘢痕大於10cm。
2.10.10面部微小斑點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單側面神經不全麻痹。
2.10.12壹側眉毛完全結疤。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超過1cm,影響美觀。
2.10.14部分唇缺損外露2牙寬,大於12牙冠。
2.10.15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響美觀。
2.10.16低視力1,或視野半徑≤20。
2.10.17壹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壹眼瞼變形,影響美觀和功能。
2.10.19雙眼同向象限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角膜移植,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後低眼壓。
2.10.22外傷性白內障需要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要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不能改善溢淚。
2.10.25壹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單耳聽力損失≥56
dBHL .
2.10.27顳下頜關節喪失,張口困難。
2.10.28 4顆以上牙齒脫落。
2.10.29頸部損傷造成頸前三角25%以上瘢痕形成。
2.10.302多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骨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復術或手術治療異物。
2.65438+
2.10.35食管、胃、腸修復。
2.10.36肝脾修復。
2.10.37腎臟修復。
2.10.38輕度排尿困難。
2.10.39膀胱修復。
2.10.40輸精管壹側缺失,無法修復。
2.10.4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復術。
2.10.43樞椎齒狀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殘留後縱韌帶骨化。
2.10.45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大於12。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和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雙手手指缺失5%或已喪失5%以上功能。
2.10.49壹手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畸形短縮2cm以上。
2.10.51肩、肘、腕關節之壹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伴畸形成角>:10或旋轉> 10 .
2.10.54下肢骨折伴有短縮畸形。
2.10.55單側髕骨切除術。
2.10.56單側半月板切除術。
2.10.57壹膝關節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外翻畸形>:10,或屈曲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1雙足及十趾缺失10%或已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2體內殘留大量異物。
2.10.63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5%以上。
五、軍人傷殘等級
鑒定標準《軍人傷殘等級標準(試行)》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10)具有下列殘余感覺、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和輕度功能障礙之壹的,為十級:
1.腦損傷半年後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損傷後,邊緣智力;
3.顱腦損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者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疤痕> 2%;
7.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ⅴ腦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單耳聽力損失≥70 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無法站立;
15.聲音嚴重嘶啞;
16.壹耳或雙耳再造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閉鎖或鼻孔閉鎖;
19.壹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為
20.頜面部有異物;
21.單側不完全面癱;
22.肋骨骨折>;胸廓畸形3例;
23.異物留在肺部;
24.腹部器官損傷修復後;
25.異物色素沈著或脫失超過整個面部面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