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最新電影網 - 小說免費大全 - 小說名字壹樣算侵權嗎

小說名字壹樣算侵權嗎

其實商標對於企業來說的話就是壹種標識,當然企業也是離不開商標的,因為對於自己的品牌的話也是需要註冊商標才能把品牌的名聲打出去,所以商標的話大家壹定要保護好不能被別人盜用。那麽,小說同名侵犯權利嗎?下面就跟著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小說同名侵犯權利嗎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壹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壹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壹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壹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壹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壹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壹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擅自交壹家報社刊登,某乙這壹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壹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壹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壹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壹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註冊流程壹般為:

(壹)商標查詢。商標查詢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註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

(二)商標審查。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三)初審公告。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後,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註冊生效,發放註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三、申請商標註冊程序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費用。

辦理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壹)每申請提供1件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1份;

(壹)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商標註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小說同名侵犯權利嗎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提醒您,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到對於網絡小說重名的情況壹般是不會造成侵權的,造成侵權的話主要是看內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若您還有什麽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