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體檢,體檢主要有三個目的:壹是查傳染病和身體損傷;二是隨時檢查身體是否攜帶任何違禁品;三是x光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生活不能自理,但被羈押的;罪大惡極不拘留,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3.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罪犯收押至看守所前,醫師應當對罪犯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罪犯健康檢查表。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收容,由派出機關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進行鑒定。
2.與健康檢查有關的問題
(1)健康檢查具體要素:血壓、血常規、心電圖、b超(肝、膽、腎)、胸片。
(2)健康檢查程序和手續:治療單位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市立醫院檢查時,由辦案組民警單位和《醫務人員體檢表》憑其拘留證、逮捕證或判決書復印件到市立醫院收費站免費領取《監護人體檢卡》,然後開車送犯人到市立醫院急診室就診。過敏史、家族史等。
(3)健康體檢結論:為減輕辦案單位工作量,體檢結果由市看守所、醫院體檢服務機構統壹收集,不需要業務處理單位。
武夷山市公安局-關於做好看守所在押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