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史料記載,中國在夏朝就已經有了“三千夏刑”,也就是所謂的“三千肉”。根據歷代的犯罪記錄,可以知道“夏後氏王也在人間,所以五刑歸三千。”“夏朝刑二百,夷(四聲)三百,宮中五百,莫壹千”,也就是說,夏朝的刑法已經包括了死刑(大君)、剜腳骨(國君)、割生殖器(宮中國君)、割鼻(國君)。
墨水懲罰(用墨水紋身)
墨刑,又叫青(二聲),是將文字紋在人的臉上或身體其他部位,然後用墨水或其他顏料塗抹,使紋上的文字成為永久的印記。這種刑罰既是刻人皮的具體刑罰,也是使受刑人受盡屈辱,區別於普通人的屈辱刑罰。與“打”、“宮”、“剜”、“殺”相比,鞭笞的懲罰相對較輕,但也會傷及皮肉甚至筋骨,不僅給人帶來肉體上的痛苦,還會使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墨刑最初定義為用刀雕刻,直到北宋才開始使用針灸。唐朝時,上官婉兒因為得罪武則天,被紋在額頭上。後來她又模仿劉崧壽陽公主的梅花妝,將額頭上的刺青裝飾成梅花形狀(據說是刺青的時候,特別迷人,被其他女人模仿,成為唐代流行的妝容樣式之壹。
鞭打(割鼻)
在春秋戰國乃至漢初,鞭笞是非常普遍的刑罰,無數人被割掉了鼻子。“和”字由鼻子和刀組成,意思很明顯,就是用刀割鼻子。漢文帝年間,鞭笞罪改為鞭笞。隋朝以後,刑法典中沒有這種刑罰。鼻子是人呼吸和辨別氣味的器官。鼻子被割掉雖然不會危及生命,但是會對人的形象造成很大的損害,破壞人的人格尊嚴。因此,鞭笞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壹種羞辱性的懲罰,這種懲罰將伴隨罪犯的壹生。
閹割(生殖器切割)
宮刑,又稱蠶房、腐刑、陰刑、葬刑,漢代孔安國說:“宮刑,好色刑,男宮刑,女幽閉刑,二死刑”。簡而言之,就是閹割男人的生殖器,但對女人來說是有爭議的(有壹種說法是用木棍擊打女人的下體,破壞其生殖功能)。正史中有司馬遷、張合、李延年等人被閹割。漢武帝征求他的意見時司馬遷說了實話,為李陵投降匈奴辯護。“上遷是假廢,欲留二司,遊說為陵,下遷為貪。”結果,他被判處監禁。鞭笞對於重視孩子和後代香火的封建社會來說是非常嚴厲的懲罰。即使是司馬遷這種意誌堅強、野心勃勃的人,壹想到被閹割的恥辱,還是會汗流浹背,會想“自殺”。
鞭打(割掉囚犯的腳骨或膝蓋骨)
鞭笞是指砍掉受害者的膝蓋骨,與鞭笞類似,鞭笞是指砍掉受害者的左腳、右腳或雙腳。夏朝叫舔,周朝叫切趾。是隋朝以前的五刑之壹,屬於肉刑,也是清代十大酷刑之壹。戰國時期著名的軍事家孫臏就受到了這種懲罰,把自己的名字從“孫臏”改成了“孫臏”。
大君主(斬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死刑)
這個沒什麽好說的。古有秋後斬首之說。(至於秋後斬首的原因,我印象中古人遵循的是“秋刑冬刑”,即認為賞刑要與春夏秋冬相對應,才能獲得相應的利益,否則會產生不良影響。古人壹般都是按照這種節奏變化來進行賞罰的,但秦朝也有四季行刑的例子,這也成為後來秦朝被詬病的原因之壹。
與夏朝相比,殷商的刑罰更為嚴厲。據《史記·殷本紀》記載:“民憤其望,諸侯有奸,所以刑重,有烙法。”除了上述五種常見的奴役刑,殷商還有監禁和鞭笞(與上述鞭笞不同,
監禁
監禁是壹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迫他們勞動的刑罰。“奴才也是奴才,奴才是恥辱。”刑罰制度發展的歷史規律不是將體罰與自由刑結合並存,而是要求用自由刑代替體罰。尤其是勞動力,作為壹種有價值的“東西”,越來越被統治者認可。由於戰爭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統治者也希望用健康完整的勞動力為他們服務,盡量避免身體殘疾。
熱青銅柱酷刑
燒,就是在銅柱上加油脂,在銅柱下燒木炭,使有罪的人在柱上行走,因為銅柱又滑又熱,可以使有罪的人從銅柱上掉下來,燒在木炭裏。根據傳說,商紂王用這種刑罰來懲罰博妲微笑的罪犯。
石(亥,三聲,斬人成膏)
相傳商朝末年,九侯有壹個漂亮的女兒,正在“談戀愛”,但是九侯的女兒不喜歡賣淫。紂王很生氣,殺死了九厚的女兒。九侯爵受到牽連,被紂王處決。行刑後,他被剁成肉醬。
臘肉(殺人後曬幹成肉幹)
商朝末年,商紂王被貶為九侯後,湖北侯因不滿九侯的案子與紂王發生爭執,被紂王處死,處死後曬幹。
西周初年,大拓刑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但殘刑、苦役等刑罰形式進壹步發展。除了傷害身體,莫,徐和龔的懲罰還伴隨著苦役(流放和監禁)。在刑罰的殘酷性不減的同時,西周呈現出輕刑化和恩刑化的趨勢。西周推翻商朝後,為了給自己的統治找到合理的理論依據,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西周的刑罰適用原則呈現出從寬的趨勢,出現了“罪人不殺”、“嫌疑犯從輕處罰”和嚴禁誤殺無辜等刑罰原則。
春秋戰國時期,中國處於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過渡時期。此時,儒家主張“重教輕刑”,法家主張“重刑輕教”,成為當時立法思想的主流流派。從春秋到秦朝,主張實行“重罪輕刑”和“免刑”的法家地位呈上升趨勢,刑罰制度也以嚴厲著稱,成為秦二世滅亡的主要原因。這壹時期刑罰制度的嚴厲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刑罰的殘酷和多樣。比如死刑分五刑,砍頭、斬首、車劈、棄城。不僅深受折磨,親人也不能幸免。並且也開始出現了勞役刑、地位刑和屈辱刑。
所有五種懲罰
先斬(臉上紋身)、剁(用刀割掉鼻子)、剁掉左右腳趾(剁掉左右腳)、殺(用藤條或荊條把人活活打死)、殺頭(斬首示眾)、剁骨肉(把骨頭剁成肉醬)在城裏(在
砍頭
在古代,被判斬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或者非常時期應該立即執行死刑的,壹般都要由司獄立案,報朝廷批準。被判斬首的犯人壹般需要關押在監獄裏,壹定時間後執行死刑。時間壹般在秋後,地點壹般是城市。犯人被帶到刑場後,要求給他壹頓飽飯。此時,不允許犯人插科打諢、掩面,允許犯人和家屬道別。隨後,主管將核實身份。
用五輛戰車撕裂壹個人
所謂車裂,就是把壹個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往不同的方向拉,從而把人的身體撕成六塊,所以叫車裂。這種刑有時不用車執行,而是直接用五頭牛或五匹馬,所以車裂俗稱五頭牛分屍或五匹馬分屍。砍掉壹個人的頭和四肢都需要很大的力氣,更別說拉了,犯人的痛苦可想而知。說到撕扯,恐怕犯人不會覺得痛,但痛是在拉扯的時候。
恥辱懲罰
懲罰(指剃去囚犯的頭發、胡須和鬢角)
忍受或完成刑期(指剃掉犯人的胡須和鬢角)
在古代,人們認為受體毛之苦的父母是不敢損害孝心的開始,而且認為毛發是人的靈魂和生命力,剃發相當於自我毀滅,甚至有生命危險,所以認為絞殺的懲罰甚至比肉刑還要殘酷。
漢代刑罰制度的突出特點是文帝、景帝廢除肉刑的刑罰制度改革。自文帝廢除肉刑以來,其刑罰體系壹直以死刑(包括棄城、斬首、斬首、鞭笞)、徒刑、鞭笞為主,輔以肉刑、徒刑、族刑、罰金。
家族懲罰
宗族刑,古稱“宗族”、“滅三族”,是指壹個人犯了死罪,整個家族,甚至整個家族乃至宗族成員集體承擔刑事責任的刑事處罰制度。通常被稱為夷族或滅族。關於部落,有人認為是指父母、兄弟、妻子,也有人認為是指父族、母族、妻族。
建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所謂“刑、杖、緩刑、流放、死刑”。此時各政權的懲罰內容不同。受西漢廢除肉刑的影響,魏律減少了刑種,以死緩、死緩、贖刑、罰金五種刑為主。西晉的刑罰主要有死刑、徒刑、監禁、罰金和贖刑。北齊的主要刑罰有死刑、流刑、忍刑、鞭刑、杖刑五種。北周以死刑、流放、徒刑、鞭刑、杖刑五種刑罰為主。
手杖
棍棒是古代使用最廣泛的刑罰。棍棒最初是用來用竹棍和木棍擊打人的身體。棍棒原本是用來當拐杖的。據說灑家是按照古代父親訓誡的意思來打兒子的,所以灑家也叫刑。
迫使
鞭刑也是從古至今常見的刑罰。雖然其對身體的傷害程度略低於杖打,但鞭笞時仍難免把人打得血肉模糊,皮開肉綻,很多人會因為鞭笞而喪命。
隋朝的皇帝法廢除了砍頭、砸車、鞭笞的酷刑,規定死刑只有絞殺和砍頭兩種,壹直到明清都沒有改變。流放的懲罰沒有鞭笞,但也減少了流放的英裏數;監獄裏沒有鞭刑,鞭刑變成了刑杖。這時候正常的懲罰有五種:摑、棒、徒、流放、死刑。至此,馮建新的五刑制度正式確立,並延續至清末。
唐朝繼隋朝之後,仍然執行主流的刑罰制度,即摑、棒、徒、流放、死刑。
北宋初年,仍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無論是監禁還是流放的行為,都配以杖刑,明、清兩代沿用。宋太祖在“免貸死罪”的基礎上,經過五代以後,發展了起源於金代的分配制度,即將被赦免死刑的犯人,用棍棒加鐐銬,送到邊遠地區服兵役或苦役,從而赦免死亡者的死刑。仁宗以後,由於階級矛盾的激化,實行了嚴厲的刑罰,如緩死子刑、釘刑等。
淩遲刑
靈池也叫靈池,民間稱之為“千片”。靈池原本是指山的坡度逐漸減小,但用於死刑的名稱是指在執行死刑時割掉壹個人的肉,使受害者緩慢而痛苦地死去。這種刑法主要是用來懲治十惡中的壹部分,比如謀反、造反。在清朝乾隆時期,如果父母或公婆,兒子殺了父親,妻子殺了丈夫,也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重罪,要判死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那些沒有按時納稅的人也被處以晚死的懲罰,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淩遲的懲罰很殘酷。壹般來說就是切下壹塊塊人肉的意思。歷代的行刑方式也有差異。壹般砍八刀,先砍頭,再砍手腳,再砍胸腹,最後砍頭。但其實不止八刀。清代有24刀、36刀、72刀、120刀。二十四刀是:壹兩刀削眉,三四刀削肩,五六刀削胸,七八刀削手肘,九十刀削肘肩之間部分,十壹二刀削腿肉,十三四刀削腿肚,十五刀刺心,十六刀削頭,十七八刀削手,十九。
到了元代,臣民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方人。不同等級的人犯罪後受到的懲罰不同,他們也犯了盜竊罪。如果是漢人的南方人,會被處以絞刑,而蒙古人則是“出文身”。
這時候實行的是復雜嚴酷的刑罰制度,是以唐宋五刑為基礎的。但與唐宋五刑不同的是,杖刑以“七”為基礎,在獄中加大了杖刑。除了五刑之外,對嚴重參與統治秩序的罪犯的懲罰成為常規的刑罰,並設置了墨刑、萬字刑等肉刑。此外,元朝公開允許私人銀行合法存在。
與唐宋相比,元代的刑罰制度無疑是壹種倒退。
明朝沿襲了唐朝的五刑,法定刑為摑、棒、流、行、死,但行、流都增加了棒刑的責任,此外還有充軍、宮刑。
在法庭上用大棒鞭打(中國封建社會的懲罰)
張婷最早始於東漢明帝,《後漢書》說:“明帝當政時,政事嚴峻,清常以鞭法杖之。”。到了明朝就成了制度。庭院杖通常由栗木制成。打人者壹端截成槌狀,上面蓋著鐵片,鐵片上有壹個倒勾。壹棍子打下去,劊子手再拉壹下,鋒利的倒勾會從被害者身上撕下壹大塊皮帶肉。如果劊子手不手下留情,不用說60下,就是30下,受害人的肉體都會被撕成碎片。很多被處罰的官員都死在權杖下。即使不死,十有八九也會終身殘疾。朝臣最高100,但沒有實際意義。中風七八十次,人就已經死了。很少有法院工作人員達到100人的記錄。八十庭杖意味著妳的腳已經進入了死亡的門檻。
繼續使用鞭刑、杖刑、徒刑、流放、死刑五種法定刑。這時候還有壹種極其殘忍的體罰,比如“挑筋”“毀十家”。
以上是從夏至日到明清各朝代不同的刑罰制度。在現代,刑罰手段更傾向於財產刑和自由刑。從中國刑罰的整體演變來看,是壹個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過程。雖然各個朝代的刑罰手段多種多樣,極其殘酷,但仍然是壹個從嚴厲到寬大,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過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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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長賦。中國古代刑罰思想與酷刑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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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聯。論中國古代的刑罰觀。
[6]傅宣威。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特點。
[7]竇坤。論中國古代刑罰的演變
[8]石詠莉。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演變及原因分析。
[9]張·。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人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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