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淩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壹***要割壹千刀,也就是要割下壹千片肉片才準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壹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壹***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賣國,判他淩遲處死,行刑前以漁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沖上前去,把他的肉壹塊壹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剝 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壹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壹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壹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壹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裏,只露出壹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裏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裏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壹張皮留在土裏...
皮剝下來之後制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鋸 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淩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誌.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裏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臺下。
腰 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壹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壹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壹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壹***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車 裂
即五馬分屍,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壹,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後,呂後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裏餵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後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烹 煮
即「請君入甕」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甕裏...後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麽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甕」,把來俊臣燒死...
宮 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裏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後拿利刃壹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後拿香灰壹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裏。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癥吧. 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刖 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壹樣。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總之,刖刑是壹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 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插 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裏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麽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壹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裏,只露出壹個頭,然後開始淩虐..
棍 刑
即木樁刑. 這裏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裏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裏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裏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斷 椎
當壹個人對另壹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壹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梁骨若是斷了,他也就壹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壹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壹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準,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壹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後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壹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壹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繡衣領上的花紋,就壹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奸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只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壹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梳 洗
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壹下壹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壹下壹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壹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淩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範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範,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縊 首
我國古代初時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 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
嶽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鴆 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壹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藥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鳩」這種毒藥,成語中的「飲鴆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常用於賜死情況
“淩遲”酷刑,亦作“陵遲”,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稱為“剮”。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淩遲”還可通稱為“千刀萬剮”。唐律尚無“淩遲”,五代才特置。馬端臨《文獻通考》說宋代中後期始用“淩遲”,但不常用。《宣和遺事》記章敦在越州時,專事慘刑,有“刀掊”、“釘手足”、“剝皮”、“斬頸”、“拔舌”,但不見“淩遲”。元代“淩遲”載於法典刑律,具體行刑較少。
只是到了明代,“淩遲”用語頻繁起來,較為典型的是明代《瑞嚴公年譜》、《漁樵話鄭本末》,其中對“淩遲”的詳述,使人見其具體步驟——
“淩遲”時搭起壹座棚子,棚前豎起壹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桿,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利刃,三聲炮響後便開始,規例是3357刀,每十刀壹歇,壹吆喝,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壹條壹縷,密麻叢集,猶如刺猬。初動刀時,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血都從這裏流出去了。“淩遲”後將受刑者五臟、軀體、頭都吊在桿上示眾,監刑官舞紅旗,策快馬,飛馳宮中,向皇帝報告刀數……
對犯人采取這樣厲害的“淩遲”,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壹有捕拿,即吮帶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據《明史》、《明實錄》,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朱憲逼奸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還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國楨《湧幢小品》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竟用人皮當坐褥,吃人眼。夏允彜《幸存錄》說壹徐姓術士,因罵魏忠賢被捕,手足被釘在門板上,遍體澆上瀝青,用椎敲,壹會兒舉體皆脫,其皮殼儼若壹人……
人皮
祝允明《野記》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泥埋其頭,十五並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去,壹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國初重辟,淩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刷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背懸之。有“稱竿”,縛置竿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入谷道,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即使壹般的刑法,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如《詔獄慘言》,記敘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壹種是“械”。堅木制成,長壹尺五寸,闊四寸多,中鑿兩孔,著臂上,就是受刑時也不脫,殺人最便利。壹種是“鐐”。鐵制,又稱“鋃鐺”。長五六尺,盤左腳上,因右腳受刑不方便。
壹種是“棍”。楊、榆木制成,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似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繩束其腰,二人踏繩的兩端,使受刑人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腳,壹人負之背,使不得伸縮。
壹種是“拶”。楊木制成,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兩端,隨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壹種是“夾棍”。楊木制成,長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貫以鐵條,每根中各綁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壹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繩索,仍用棍壹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動。又用壹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的大杠,從右邊猛力敲足脛,使足流血灑地……
這幾種刑具,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來簡單,但用起來極苦,如明人所說:“棍則痛入心脾,每壹下著骨,便神魂飛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紀實》敘楊漣、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獄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經腐爛了,只得用帛急忙纏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鐐、棍、拶、夾棍等刑具同時上,被《明史·刑法誌三》稱為:“五毒備具,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阿裏·阿克巴爾《中國紀行》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
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發也被拴在鐵釘上。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被板夾住,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壹臂長,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裏時,“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壹起,好像沒有骨頭的壹堆肉塞在籠子裏,打開籠子後,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使我們嚇掉了魂”。
克路士《中國誌》這樣說道:犯人“把指頭放在棍裏,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紮作響”,“足刑很厲害和痛苦,刑具是兩塊方木條,約四拃長,壹邊用壹根絞鏈連接。他們拿繩系在另壹側,足踝夾在中間。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
拉達《記大明的中國事情》記載:
官員壹聲吆喝,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褲子。他這樣面朝下爬著,壹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另壹個按頭,再壹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直打到叫住手為止。他們每打五下,便轉過身子好打另壹邊。這時候,另壹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那簡直太野蠻,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壹死。
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這些酷刑壹般來講,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別是對那些“犯上作亂”者。清嘉慶八年(1803),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擰耳跪煉,掌嘴板責,刑夾押棍……經嘉慶親審,陳德被處以“淩遲”。據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載:
執行時,從陳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魚鱗形狀。然後再右臂,再胸和背。壹開始還見血,過壹會兒血流盡了,只流黃水。當割完上身時,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快些。”監刑者卻說:“上有旨,令爾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剮陳德!
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對“大逆不道”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對陳德的“淩遲”,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采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階級鬥爭與壓迫”來概括,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像晉靈公從臺上彈人,觀其避丸巢;王元吉當街而射,觀人避箭;妲己置蠆盆,觀其楚毒以為樂;齊後主置蠍浴斛,令人裸浴,觀其叫號則大喜……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並不是階級的、政治的影響,而是壹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通典》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壹鬥墨水的懲罰,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明代小說《封神演義》描繪了所謂的“炮烙”:“約高二丈,圓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門,將銅造成,如銅柱壹般,裏邊用炭火燒紅”,人被剝去衣服,“將鐵索纏身,裹圍銅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須臾,煙盡骨消,盡成灰燼”。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而是對付臣僚。徐學聚《國朝典匯》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常使男女裸體群浴,無復人禮,“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這表現了壹種殘忍的文化心態。而東林黨人左光鬥,也受“炮烙”,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說他“面額焦爛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盡脫矣”。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鬥爭所造成的。
所以,對酷刑要具體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錄》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衙之左,特立壹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壹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這壹慘無人道的酷刑,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這在客觀上對貪汙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這與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壹定的關系。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這壹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監獄裏的犯人,有的裝入籠內,壹日而斃,有的則用鍋煮,“慘酷不可言狀”。如捉到造反的“匪”,不問真偽,先打400小板,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腦裂骨折……由於酷刑濫施,甚至錯捉入獄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躋春臺》,其中有壹篇《雙冤報》,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釘竹簽十指鮮血噴,痛得奴死去又還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招得來又辱了先靈。……不得已把供來招認……這壹陣夾得魂飛盡,痛得我屎尿壹齊傾。想不招表嫂已招認,要辯脫除非問閻君。因奸淫謀毒表弟,大老爺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不斷在刑具上“推陳出新”。李伯元所寫的《活地獄》,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如,“壹雙鐵鞋,放在火裏燒紅,著在腳上,這叫‘紅繡鞋’”。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紅繡鞋”的延續。還有“過山龍”,“是叫錫匠打壹個彎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赤剝了,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子上邊開壹個大口,下邊開壹個小口,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澆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這個開水,卻不可間斷”。
這與謝肇淛《文海披沙》所說的萬歷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錫蛇”是壹樣的。審訊犯人時往“錫蛇”的空心裏灌開水,犯人受不住燙,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過山龍”要比明代的“錫蛇”更殘酷,這是壹個總的趨勢。
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獄》中已出現了鐵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幾板子,大腿上的肉都會壹片片的飛起來,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等到打至十幾下,肉已飛完,便露出骨頭。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砍的骨頭殼殼的響。有的還將骨頭打開,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
通過打板子這壹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人們看到的是殘酷!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活地獄》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