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最新電影網 - 小說免費大全 - 企業員工檔案的管理規則是什麽?

企業員工檔案的管理規則是什麽?

重印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

65438+勞動部國家檔案局0992年6月9日發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聘、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任用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工作變動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是對職工進行歷史全面考察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管理、組織和協調下,接受勞動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必須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和保密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員工檔案由企業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綜合檔案管理的企業單位,綜合檔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第六條失蹤、外逃、合理流動或未回國的員工檔案由原單位或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存。

第七條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去世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壹)保存員工檔案;

(二)收集、鑒定、整理員工檔案;

(三)辦理員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寄手續;

(4)註冊雇員的工作變動;

(五)向有關部門提供員工信息;

(六)做好員工檔案的安全、保密和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企業檔案室(館)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章檔案內容

第九條企業員工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1)簡歷材料;

(2)自傳材料;

(三)鑒定、評估和檢驗材料;

(四)崗位技能評價及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業成績、培訓完成報告及評價)

技能鑒定、認可等材料);

(五)政審材料;

(六)參加中國* * *產黨、* *青年團和民主黨派;

(七)獎勵材料;

(八)材料的處理;

(九)招工、勞動合同、調動、就業、復員、工作調動、工資、保險待遇、出國、退休、辭職等材料;

(十)組織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檔案的收集、保存和銷毀

第十條職工所在企業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形成的材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並保持檔案完整。

第十壹條備案材料必須認真鑒別,確保材料真實、文字清晰、手續完備。材料由組織審核蓋章或本人簽字,蓋章簽字後歸檔。

第十二條企業職工檔案材料應當統壹使用16格式辦公用紙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墨水或者復寫紙書寫。

第十三條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的,必須經檔案工作主管單位批準。

第十四條檔案、目錄和文件袋的樣式和規格執行統壹的制作標準(見附件壹)(附件略)。

第十五條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者利用檔案材料徇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工作。

第五章檔案的提供和利用

第十七條因需要查閱和借閱檔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查閱檔案應以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為依據。

(二)查閱、利用企業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可靠人員到保管單位的資料室查閱。

(3)檔案除特殊情況外,壹般不外借查閱。如需外借查閱,應事先提出報告,說明理由,經企業或企業授權的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借閱本人及其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閱檔案制度。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檔案閱讀規定。嚴禁塗改、劃界、摘抄或替換文件。參觀者不得擅自透露或公布檔案內容。違反者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需要從檔案中調取證據,必須征得本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後,方可復制。

第六章檔案的傳遞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辭退、開除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給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動教養後,原單位打算今後錄用的,其檔案由原單位保存。

第十九條移交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通過機密交通工具或派人取用,不得通過郵寄或由本人取用。

(二)移交的檔案必須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移交通知書》(見附件二)(附件略)的統壹規定進行登記,並密封包裝。

(3)不得扣留或分批轉移轉移的材料。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後,應當在回執上簽字蓋章,並立即返還。轉出單位逾期1個月未收到回單,應及時索要,防止丟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