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布查找到生父母的情況;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不計入報名期。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沒有孩子。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身體、智力、經濟、道德等方面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30歲以上”包括30歲這個數。如果丈夫和妻子壹起收養,他們都必須年滿30歲。
2.配偶收養子女需要丈夫和妻子的同意。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撫養子女有特殊困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有血緣關系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侄女和第四代表兄弟、表兄弟、表姐妹、侄女。
5.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百度百科-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