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設、經營妓院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人、保管人承諾將房屋或房屋的壹部分作為賣淫場所,以獲取賣淫報酬為目的,在公共場所遊蕩的,本罪也成立。法律禁止賣淫,這是違法的。賣淫嫖娼更容易得傳染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疾病。廣義上的賣淫,壹般是指對所有既非性欲也非情感的性行為的補償。具體來說,為了性或情感方面的壹切回報或樂趣而從事性行為是正常的,而這種性欲或情感方面的回報或樂趣必然來自於性行為本身。因此,出於任何其他目的、動機和理由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狹義的賣淫,僅指以肉體換取金錢的行為,也就是傳統意義上所謂的典型妓女,相反的就是非典型妓女。妓女制度是腐蝕社會的催化劑,也是萬惡之源。妓女本身不僅是舊制度的受害者,而且由於她的無恥和惡習而敗壞了社會風氣。雖然從不同角度禁止賣淫,但壹般側重於打擊促進賣淫的行為,如拉皮條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