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說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犯他人依據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犯他人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這種行為通常只視為違約,行為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僅限於作品本身,但沒有明確包括作品名稱。只要內容不壹樣,封面不壹樣,就很難判斷有沒有侵權。壹本書的書名通常很短,很難體現原創性。除非對同名圖書的實際內容存在侵權糾紛,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重復書名不壹定是侵權,要看書的實際內容。
總之,書名重復的情況壹般不會造成侵權,侵權的主要會是書的內容,不用太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