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作為合著者,
甲乙雙方均有權簽署作品。
即表明作者的身份,
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②說明作者順序不影響合著者的法律平等。因此,本案中,乙方調整了其簽名。
即使前言不對後語,也不侵犯A的署名權。
(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沒有明確包括決定作者署名順序的權利;版權法也沒有。
更改作者署名順序被歸類為侵權。
(4)本案中,雖然雙方對簽字順序有明確約定,但乙方擅自更改簽字順序只是違反約定。
標題,並不構成對簽名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