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的史料,有明確的證據表明,所謂木驢並不是專門針對所謂對女性的折磨。相反,它只是用來釘犯人手腳的刑事車,男犯人也會遭受這種待遇。
如《宋史資料》卷114中記載,建炎年趙曄於11年6月棄城,被杜衍、jy、吳順奪回,刑為騎驢。具體情況是“野不能回應,顏下令取驢。”
小說演繹
清代小說《狄公案》第三十回,說騎木驢的酷刑是這樣的:這木驢的形狀有三尺多高,短如板凳,下有四足,足下有四個滾動的輪子,四尺多長,六寸多寬的橫木,面中央綁著壹個柳編的驢鞍。
前後各做了壹個驢頭和壹個驢尾,然後給女囚做了記號。到了女子監獄,畢周夫人被提出來,雙手被反綁在背後,插著牌子。這兩個人牽著驢,把她擡到大廳入口處的座位上,調和好馬鞍韁繩,把她的腿緊緊地綁在凳子上,在布施儀式中砍掉了她的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