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他人作品的整體或部分占為己有。
抄襲他人網絡作品時往往會有兩種抄襲手段,壹種是抄襲作品的整體,這種被認為是最低劣的抄襲手段,屬於比較好辨認的壹種侵權行為;另壹種則是抄襲他人作品的壹部分,然後加入個人思維,進行修改和刪除,這種是比較高級的抄襲方式,實踐中比較難以界定。
(2)以所有權的名義對外公布。
抄襲他人的網絡小說是壹種侵權行為,對於侵權行為的認定,我國規定需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即網絡小說抄襲者必須在抄襲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公布構成了侵權,對著作權人造成了影響。
網絡小說,這類作品多為虛構,獨創性強。司法實踐中,當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時候,對於是否構成抄襲的認定是比較容易的。但當抄襲是高級抄襲,改頭換面的抄襲,或者被指控抄襲作品僅涉及作品的構思、語言風格、人物特征及關系、主要情節、個別語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個部分、文字等最終表述不盡相同時,對是否構成抄襲的認定就要復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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