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辦事處是地方基層政府在城鎮的派出機構,受地方政府領導和委派,從事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居委會是群眾自治、民主管理形成的機構,是自律機構,不是行政機關。
2.辦公室行政負責人是主任,當事人負責人是秘書。按照黨管行政的原則,書記是總負責人。由於居委會不是行政部門,秘書的作用只在支部內部發揮,壹般工作由居委會主任主持。
3.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是隸屬關系,居委會(或社區)直接歸街道辦事處管轄。街道辦事處是基本城市化的壹個行政區劃,下設幾個社區居委會或幾個行政村。
擴展數據:
居委會的任務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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