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罪犯在看守所壹直戴著腳鐐。所有被判死刑的囚犯都必須戴上手銬腳鐐。對於行為惡劣的危險犯人,也要戴上鐐銬。所謂腳鐐,就是把腳鐐的鐐銬固定在地上的壹個大鐵環上。拉撒路的吃喝睡都是由監獄裏的其他普通犯人看管,以保證安全,防止死囚傷害自己或他人。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違法嫌疑人醉酒後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保護性措施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也可以通知其家人、親友或者其所屬單位將其帶回羈押,必要時送醫院醒酒。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可用約束帶或警繩約束,但不允許使用手銬、腳鐐等警用器械。在約束過程中,應指定專人進行嚴密監護。確認醉酒男子清醒後,應立即解除約束,提出問題。約束時間不計入查詢和驗證時間。
二、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捆綁警械嗎?
1,抓獲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2、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傳喚、強制傳喚;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