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示證件:國安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人民警察證,以表明其身份和依法執行任務的權力。這樣做既可以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執法規範文明,也可以表明國安警察正在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
2、依法行使職權:國安警察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他們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以及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3、支持配合:在反間諜執法工作中,國安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公民和組織就有了協助配合的法定義務。這包括如實提供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不得拒絕。
4、緊急任務時的優先權:在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國安警察可以優先乘坐公***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5、依法處罰:如果有關組織和個人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證據,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將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保密義務: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將受到法律處罰,包括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