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在2001年以前,我國中小學音樂課堂教學內容,包括唱歌(小學低年級加有“唱遊”)、欣賞、器樂和識譜四項。現行標準(2011)將原有音樂課程的教學內容整合為“感受與欣賞”和“表現”兩個教學領域,並將原來隱含在教學中的音樂文化知識和分散的音樂編創活動,加以集中並拓展為“創造”和“音樂與相關文化”兩個領域。上述四個教學領域相互關聯、相互透,組成壹個有機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