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制定的“樂”雖指音樂卻超越了音樂,帶有濃厚的社會功能,如《詩》原是用音樂伴奏的歌詞,有《風》、《雅》、《頌》之分。《風》是指不同國家地區、不同風格的樂曲;《雅》是指西周京畿的樂歌;《頌》是天子用於祭祀和其他重大典禮的樂歌。《雅》和《頌》的樂曲由於用途、聲調不同,所以要使用不同的樂器。如果用錯了,例如應該用琴的時候卻用了瑟,就是違禮,樂師就要受懲罰。而琴又有雅琴、頌琴之分,絕對不能搞混。在當時,招待賓客,舉行宴會,舉辦典禮,都必須由樂工奏樂或歌唱,所唱的樂歌、所用的樂器都分出等級,不能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