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法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在早晨升掛,傍晚降下。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掛或者降下國旗,應當緩慢升掛或者降下。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
擴展數據
草案對降半旗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降半旗、決定降半旗的機關。其中,降半旗的適用條件既肯定了我國長期以來的慣例,即國家主* * *去世後可以降半旗,又規定了三種情形:
1,為增強公民愛國意識,表彰為中華民族做出突出貢獻的人,規定“為中華民族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去世後可以下半旗誌哀;
2.為了表明中國的國際主義態度,參照國外的做法,規定“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突出貢獻的人”去世後可以降半旗;
3.為表達國家對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傷亡的哀悼,規定“遇有特別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