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者需具備鋼琴專業副教授以上職稱並且長期從事鋼琴教學工作者予以申報。
2、申報者需具備在國內或國外留學獲得碩士以上學歷者,畢業後需在音樂專業院校包括中等技術(音樂)專業學校執教年滿三年以上並取得中級職稱(鋼琴專業)資格者(註:必須由用人單位提供執教年限證明)。
3、申報者需具備國內外高等音樂學院(大學本科)本科鋼琴專業畢業文憑,並獲“學士”學位以上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