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