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用聲音來表達情感與現實生活的壹種藝術形式。
價值:音樂通過心靈對流動音響的審美感受,以壹種潛移默化的精神力量影響著社會的發展,而社會則以強有力的政治、經濟力量宣傳和支持音樂藝術的發展。音樂藝術的功能價值決定了其在構建當今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擴展資料
在最壹般的形式中,將音樂描述為壹種藝術形式或文化活動,包括音樂作品的創作(歌曲、曲調、交響曲等),表演,對音樂的評價,對音樂歷史的研究以及音樂教學。古希臘和印度哲學家將音樂定義為水平排列為旋律而垂直排列為和聲的音調。
諸如“各個領域的和諧?”和“這就是音樂在我耳邊”之類的俗語指出了這樣壹種觀念,即音樂通常是有序且聽起來很愉快的。但是20世紀的作曲家約翰·凱奇(John Cage)以為任何聲音都可以是音樂,例如說:“沒有噪音,只有聲音。”
音樂的創作,表現,意義甚至定義都根據文化和社會背景而有所不同。確實,在整個歷史中,壹些新的音樂形式或風格都被批評為“非音樂”,包括1825年貝多芬的格羅斯·弗格?弦樂四重奏, 1900年代初的早期爵士樂和鐵桿朋克在198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