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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統考聲樂打分標準

音樂統考聲樂打分標準如下:

在聲音測試中,考生可以選擇壹段音樂(歌曲或歌劇片段),主要是美聲唱法、全國歌唱流行歌唱考試(流行歌唱考生自帶伴奏CD,其他候選人演唱自己的歌曲和樂譜,統壹鋼琴伴奏)。

聲樂。考官通過考生的歌唱技巧(40%)、音高節奏 (20%)、語言風格 (20%)、臺風表現 (20%),做壹個綜合評分。在考場,考生不能自帶伴奏,每個聲樂考場都有鋼琴伴奏老師,伴奏用,考生需提供伴奏樂譜(五線譜)。

聲樂考試復試評分規則

第壹條:聲樂考試復試最高分不得超過95分,最低分數不低於65分。

第二條:聲樂考試分95-65分三個評分段,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壹)聲樂藝術測試85-95分:作品完成,壹些困難,語調、韻律、準確的歌詞,較強的音樂表現力和對作品風格的把握能力,具有良好的舞臺演唱氣質和形式;

(2)聲樂藝術測試75-85分:全集,語調、韻律、正確的歌詞,擁有更好的音質和演唱狀態,有更好的音樂表現力和更好的歌唱氣質;

(3)聲樂藝術測試65到75分:作品比較完整,語調、韻律、歌詞基本正確,有壹定的聲音條件和演唱狀態。

第三條:各考場負責人有權指定考生演唱任何壹段或中斷演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