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