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