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五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由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電影、電視和錄像作品,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