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壹) 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壹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