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英語是:judge,讀音為:英[d?d?]、美[d?d?]。
法官的稱謂來源於西方,英語叫作“judge”,judge有審理、判斷的意思。在出現矛盾糾紛的時候,居中調解、判斷是非的人被稱為審判者。因為法律是判案依據,所以審判者逐漸就被稱為法官了。
Judge的具體用法如下:
1、Judge在用作“法官”的意思時用法如下:
I want to be an impartial judge in the future.我以後想要成為壹名公正無私的法官。
The judge disallowed their claim.法官否決了他們的要求。
He narrated the events of the afternoon to the judge.他向法官敘述了那天下午發生的事情。
2、Judge在用作“判斷、審判”的意思時用法如下:
Don't judge a person by appearances.不要以貌取人。
You should be able to judge between right and wrong.妳應當能夠判斷是非。
This was only one of many murder cases he judged.這僅僅是他審理的眾多謀殺案件中的壹件。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