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糕的父母
重男輕女家庭的建立主要是為了維護父母的尊嚴和利益,娶媳婦是為了孝順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壹。孟子說“以妻為養”,就是侍奉丈夫的父母。《禮記》之類的順從、孝順、事的理想標準?內誌要求“女人如父母”,公雞第壹聲啼叫,媳婦起身去公婆家拜謁,端水漱口,伺候開飯。沒有公婆的命令,她不敢從包間裏退下來休息。媳婦必須服從公婆的命令,“三從”中的“丈夫”需要聽父母的命令;“四德”中的每壹條,都與孝敬公婆的修養有關。不服從公婆的媳婦,起到了擾亂家庭尊卑秩序,破壞和諧的作用。是對孝道和婦道的違背,也是妻子和女人最嚴重的錯誤。所以,在推崇孝道的漢朝,我們在創造“七果”規則的時候,把“不孝順父母”放在了第壹位。很多因為不孝行為而與妻子離婚的例子,看起來都是不合理的。比如東漢蔣氏的妻子在婆婆面前罵了壹條狗,被丈夫認為不孝。姜氏也被認為是壹個孝子。是否服從公婆比較主觀。壹些公婆以不孝為借口強迫兒子與妻子離婚,導致了類似《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和焦仲卿殉情的悲劇。
沒有孩子
在“七出”法則中,這壹條對離婚女性來說是最無辜的。重男輕女家庭婚姻的目的是“事奉廟堂,傳宗接代”;孟子說“不孝有三種,無後為大。”娶妻是為了生孩子;按照父系繼承的血統原則,只有兒子才能被認為是續香的後代。所以女性要承擔不生孩子的“罪名”。按照制度,只能娶壹個老婆,所以要拋棄無子女的老婆,娶新老婆生孩子。曹植《棄婦詩》寫道:“當歸寧(已離婚)無兒...有了孩子就有了月經期,沒有孩子就成了流星;日與月之末,流星非無精。”意思是沒有孩子的女人在婆家像流星壹樣短命;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像太陽壹樣在婆家屹立不倒。可見漢代普遍存在因無子女而離婚的現象。後人越來越重視“無子女”在“七大結局”中的地位。比如唐代把“無兒無女”放在第壹位,壹直延續到明清。但後來流行無兒無女的妻子為夫納妾,嬪妃兒女可視為己命,不準賜與。無兒無女又吃醋,那就只有離婚了。歷代因無子女而被拋棄的婦女,都去做宮女(如春秋時期魏的妻子莊姜,出身高貴,容貌出眾。《詩經·馮偉說人》是為贊美她而寫的,但她因為沒有孩子而被疏遠和冷落。詩經?颶風?古語有雲,“日月”下到民間(如曹植《棄婦詩》所述)。
【如果是男的呢?即使他再結婚,也還是沒有。]
“通奸”
這裏指的是女性縱欲淫亂,“偏心”指的是迂回,被認為是女性道德品行中最大的惡德。(儒家在性行為和性道德上也奉行男女雙重道德標準。)該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持貞潔,不得與家庭內外的男人發生曖昧關系,以維護家庭穩定和血統純正(《大戴?生命的核心古跡”“為其亂族也”)。對於已婚女性來說,被認為是自己能控制的最大過錯,“萬惡之首”。宋代以後,講究“貞操”(保持貞操的未婚女子,民間俗稱“黃花閨女”),新婚之夜有“驗紅色”的習俗(用白絹檢驗新婚之夜夫妻性生活中是否有血,如有血則為貞潔處女,如無血則斷定通奸,立即棄之)。唐律把“淫亂”提到第二條;《大清律》第三條有所列,但也規定了“七出”為犯,除了奸淫不實行“三不去”的應變規定(詳見23號文件)。家庭在懲罰通奸婦女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臨川孔氏支系家規規定“婦女與他人有奸情的,責令改嫁;丈夫不娶,皮餅驅逐,兒女不取名拜;各種族如婚、慶等都不允許;不發姓名。”通奸的婦女除了放棄外,還會受到“沈塘”(將婦女溺死在池塘底部的竹板上,這是湖南等地的習俗)的嚴厲懲罰。法院以“幽閉恐懼癥”處罰濫交女性。魯刑中“宮刑疑赦”的宮刑,男絕其權,女毀其生殖器,僅次於死刑)。至於小說和戲劇,比如水滸傳,對通奸的妻、妻、嫂影響深遠。
惡劣的疾病
《惡疾》《大戴禮》?人生核心碑認為是“不以* * *(備祭祀供品)興”,東漢的何修認為是“棄惡病,不侍奉廟堂。”何修把麻木、耳聾、失明、癤、禿、跛、佝僂病歸為惡性疾病的分類過於寬泛。除了癤子傳染性強,難以治愈外,其他六種殘疾都不妨礙祭祀。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癤子也是惡疾。”“癤子”導致“癤子”,就是麻風病。傳染性很強,病人全身腐爛發燙,頭發枯萎,指關節自愈,是不治之癥。患有這種惡疾的女性不允許參加祭祀,還會影響生活和生育。他們無法承擔倫理責任,自然被男權家庭拋棄。後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也被視為惡性疾病。如清代直隸安平縣貴客之子的妻子月氏,因癲癇被丈夫作為“惡疾”遺棄在“七出”;嶽回娘家養病,漸漸康復,而桂克子已改嫁嫁人;嶽家眼看再婚無望,不願再嫁,投井自殺。(詳見勇《赦後幽谷集》(卷七)及柯木嶽墓碑文)。
嫉妒
“嫉妒”(“妒忌”)就是懲罰那些對丈夫納妾不滿,並敢於在言語和行動上表現出來的妻子。認為嫉妒具有順從、賢惠的美德,與“婦德”相悖。其目的是維護丈夫結婚多、家庭子女多的父權家庭的利益和需要。在《說文解字》中,“嫉妒”壹詞解釋為“女人嫉妒丈夫”,“鸞”壹詞是“丈夫嫉妒女人”,表示當時女人有了外遇或通奸行為,導致更多丈夫嫉妒。後來,人們更加習慣了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先秦時期,上層女性即使吃醋,也不壹定會被出賣。《左傳》記載金叔的母親楊叔(第壹任妻子)嫉妒胡叔漂亮的母親(妾),不讓丈夫親近,怕兒子威脅項叔的地位。她不但沒有離婚,《左傳》還誇她聰明。東漢時,嚴豐的妻子石人因阻止丈夫納妾而被丈夫趕走。嚴豐寫信給他的妹夫說,他嫉妒按照聖人的儀式納妾,這對他自己和他的家庭都是不幸的。如果他不去找這個老婆,他的家庭就會不安分,不明不白,他的幸福就不會誕生。從魏晉南北朝到唐朝,上流社會女性的嫉妒心理還是很普遍的。直到理學占主導地位的明清時期,女性的嫉妒心降低,甚至主動為夫納妾。
說了很多
“四德”對“女言”的要求,應該是文靜寡言,“言不貴而貴”。重男輕女的家庭害怕外來的妻女疏遠家庭內部的人際關系,尤其是兄弟之間的關系,導致家庭不和諧甚至解體。例如,在漢初,陳平和他的哥哥和嫂子住在壹起。他的哥哥每天耕地,並鼓勵陳平出國留學。小姑嫌陳平不出白飯,說:“有個叔叔總比沒有強!”被丈夫拋棄後,她趕緊回到家人身邊。東漢時,李沖的妻子也因話多而直言不諱。妯娌之間說閑話,制造家庭不和,也是多嘴多舌的表現。壹般認為女性的多嘴多舌是違背女性道德的,是不道德的,是瘋狂的,是丈夫難以容忍的。清代唐彪的《女子必讀》中說:“女子無德,全在聲語:言低者德,言高者不德。”青屏山唐華本?《快嘴李翠蓮集》就是寫壹個聰明、敏感、直爽、不拘禮節、能言善辯的李翠蓮,她被婆家嫌棄,被哥哥和嫂子拋棄,最後出家為僧。
偷竊
把“偷”妻女(不是在外面偷別人的財物,是在家裏)作為“七出”之壹,反映了女性沒有獨立的財產權,也反映了男權家庭(家族)為了維護男權-夫家的財產利益而控制女性。禮記?內則規定:“兒女無私於財、畜、器。”就連父母家的禮物也要送給婆婆,婆家的財產不能“私借”、“私贈”,否則就構成“盜竊”,被認為是“內吃外摘”。所以把偷妻罪定義為“反義詞”是違背常識的。在宗法婚姻家庭制度中,男性家庭是內,女性家庭是外。什麽都做錯了?《碩林》裏說,壹個保家衛國的女人,婚前聽母親的教導——婚姻靠不住,丈夫嫌棄她是常事。她要積累自己的財產,到了婆家就按她媽的話辦事。發現“她姑姑帶著她很多私人的東西出來”。後世家法規定,妻妾不得為小家保留大家庭的公共財產。鄭家的家規要求,紡織之類的家庭工作必須集體進行,不允許分散在他們的小家庭裏。每天上班前檢查有無短缺,嚴防盜竊、私藏屬於小家。
“七大成果”概述
“七處”是對女性的懲罰規則。明初劉基說“七果”不是“聖人之言”,而是“後世窮夫之言”。他認為通奸、嫉妒、不孝、多嘴、偷盜這五個方面結婚是合理的,而“大病”“無子”是人不願意有的大不幸,卻意外結婚,是違背天理人情的。(余離子)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七種結局”的本意是(1)鞏固父權——夫家(族群)秩序——如“不孝”結婚以維護父母尊嚴,將養老責任轉移給女性,“放蕩”、“嫉妒”、“多嘴”結婚以維持尊卑秩序。(2)為了維護父系家族(種族)的利益,包括血統的延續及其象征意義、社會聲譽和物質利益,以“無子女”、“惡病”、“偷盜”等不合理的規則娶妻,是不合理的。責備、壓制和懲罰婦女,使她們屈從於犧牲,是“七種結局”規則壓迫婦女的主要方面。另壹方面,“七出”輔以“三不去”規則:“取物(娶)而有去無回,不去;有三年以上喪期,不要去;窮之前,富之後,不要去。”(“大戴李記”?人生核心碑》)這是對《七出》的修改,對那些沒有家室,隨夫盡孝三年,隨夫貧困困苦的妻子給予“豁免”,但不適用於通奸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