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進行日常管理。
各級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管理。第四條 新建項目按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改建、遷建、拆除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局提出立項申請,區、縣文化局應在接到申請書後十五天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審批;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後三十天內作出立項審批決定。經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批準並經產權人同意後,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辦理改建、遷建、拆除的其他審批手續。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轉業或撤銷,必須經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審批。第五條 新建、改建、遷建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必須符合《劇場建築設計規範》(以下簡稱劇場規範)或《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以下簡稱影院規範)以及市文化局和市電影局的有關規定。第六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改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不改變演出功能或電影放映功能;
(二)不減少總建築面積和觀眾廳的使用面積;
(三)設在高層建築或多層建築內的,應當安排在底層,便於觀眾進入和疏散。第七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遷建,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選址與文化設施的規劃布局相壹致;
(二)遷建用地和建設資金已落實。第八條 有償出讓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所在地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單位負責該場所的重建。重建後的場所歸原場所單位使用。
(二)出讓地塊位於內環線以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單位必須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營業性演出場所或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三)出讓地塊位於內環線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單位可在原地重建或遷建營業性演出場所或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原地重建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遷建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 對已建的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應按有關規定定期
進行維修,保持場所及其設施的完好。第十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電影放映場所的附屬設施,應保證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壹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建築物的正面不得設置與演出或電影放映內容無關的商業性霓虹燈、燈箱等廣告;場所的門廳內不得設置電子遊戲機或經銷除食品、飲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單位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服從市文化局、市電影局或區、縣文化局的管理,並接受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檢查證件。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責令停工,並處以恢復原狀所需投資額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責令停工或返工,並處以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第七、第八條的,責令停工或重建,並處以重建所需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第十壹條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市文化局、市電影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按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