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認為抄襲是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的抄錄,這是壹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壹些時候是否構成抄襲比較難以界定,例如模仿壹個故事的情節是否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壹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範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犯罪的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從《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來看:
1、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壹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壹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壹,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已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2、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3、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它侵犯權利壹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壹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