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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商務法律方面的論文

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逐漸重視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壹篇關於電子商務法律方面的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論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1論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壹種蓬勃發展的商業模式在中國迅速普及,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然而,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制度由於相對滯後,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建立和完善規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制度,既能保護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當事人的權益,又能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突飛猛進,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註意的是,2013成立的上海自貿區已經明確,電子商務增值電信業務外資可控股,電子商務發展前景良好。良好的技術支持和經濟氛圍是電子商務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但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法律制度的支持。只有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規範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範調整電子商務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才能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壹.電子商務法律規範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物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稱為電子交易,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稱為電子服務。它們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只有在這個基礎上,電子商務才能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而言之,就是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基於計算機網絡的電子商務並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到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規範商務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約束。但是,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有其特殊性,現有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處理電子商務活動中新出現的特殊數字問題,這就要求建立適合電子商務特殊性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這既是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的特殊法律規範,也是現有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壹)中國電子商務立法

由於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我國傳統民商法律制度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我國已經開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並取得了壹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中有六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範圍,從法律上確認數據電文與傳統書面形式的效力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規定了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三十四條澄清了使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明確界定了行使數據電文時接受期的計算。可以說,《合同法》在壹定程度上勾勒了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壹個大致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承認了數據電文的有效性。再次,電子簽名法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壹部法律,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規定了如何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和規章也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如證監會發布的《網上證券委托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承認了通過互聯網發布證券交易指令、獲取交易結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目前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有相當壹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很多合同,比如《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都是要求書面形式的,而《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絕大多數現有的民商法都要求以書面形式為基礎。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不可否認的是,建立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我國目前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還比較低的情況下,電子商務的立法不是由國家主導,而是由行政部門主導,缺乏統壹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壹些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沒有形成規範完整的體系。而且電子商務很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此外,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範層次較低,大多屬於行政法規,根本無法滿足。比如最近的電商價格戰,充分暴露了法制不完善導致的電商競爭無序混亂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問題,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完善的信用體系。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提高失信成本,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第三,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壹)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不會面對面,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必然會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選擇和規範、雙方資格的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電子商務過程中產生的數字化商務行為和相關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電子結算的規範化、知識產權的保護、稅收管理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的糾紛和爭議等。針對上述問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壹是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當事人自主、允許和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的原則;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承認行業規則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規範作用,以應對法律規定的缺失;第三,堅持靈活的法律規定和規則,以應對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減少其滯後性。(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壹個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建立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壹個漫長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規範,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在很多方面還存在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無疑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簽發中增加電子簽名的效力和如何識別的規定,進壹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對買方作為消費者的權利保護和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作為新型金融主體的地位應當得到法律確認,其設立條件、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規定。

2.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很多是基於傳統商業交易的紙質環境,很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當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律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比如,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常用的許多問題,如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取消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條款,使我國的法律規定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信用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信用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促進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障。它直接影響著電子支付的性能和正常服務,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買賣雙方由於不是面對面交易,無法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信息。直覺、線上溝通、線下調查是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但線下調查成本高,直覺和線上溝通不靠譜。因此,在交易信息、供應和支付中容易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人們會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完善我國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失信者進行封禁和罰款。

4.註意與國際電子商務法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範圍不僅限於中國,很多時候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應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示範法,對規範國際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為電子商務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需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因此,我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應充分註意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兼容和統壹。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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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黎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應對[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3]周中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4]沈著。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J].河北法學,2001;1:體積19

[5]蔣坡。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調整[J].政治與法律,2000年;編號1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二)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摘要:隨著互聯網在全球的日益普及,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了壹個全新的網絡信息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與傳統商業模式完全不同的交易模式應運而生,對傳統的觀念和貿易方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因此,建立壹個規範網上交易的法律框架,既能維護網上交易各方的利益,又能保證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問題解決方案

電子商務是依托互聯網迅速發展並得到普及的壹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最終目標是實現貿易活動各個環節的電子化,實現網上商流、物流、幣流、信息流的統壹。電子商務法作為調整這壹新生事物的商法領域,隨著全球電子交易網絡化的進程,必將在現實商業關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討了電子商務中的壹些法律問題。

壹,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傳統行業越來越意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業務的重要性。從全球範圍來看,網民數量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發展迅速,中國已成為僅次於美國和日本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壹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壹個前景廣闊的全球電子虛擬市場,通過互聯網進行商業交易的直接、快捷和低成本的特點極大地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率,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還處於起步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前景看好。由於它具有打破時間和地域限制、方便快捷的特點,成為國際商務的壹種手段,為中國各行各業創造了巨大的利潤。然而,以現代網絡技術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在給人類社會帶來便利、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中國的電子商務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已經涉及到相關的訴訟問題。因此,如何規範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進而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壹的《電子商務法》,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有的已經頒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數據電文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的法定形式之壹,規定了以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成立標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現狀,大部分規範性文件還停留在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準入制度的程度,對具體交易規範的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體現的知識產權保護,首先體現在互聯網上的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音樂、電影的版權保護。從作品來源看,網絡侵權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從傳統媒體上傳至互聯網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內容,在傳統媒體上下載發布網站內容進行發布;雖然所有這些行為都類似於“復制”,但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於傳統媒體的文字、聲音、圖像等形式,網上傳播也不同於傳統媒體傳播的概念,因此現有的著作權法在適用上難免捉襟見肘。

壹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 * *軟件的註冊碼或註冊程序,實際上構成了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犯。雖然* * *軟件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向公眾提供了有限或有限數量的演示版。壹旦註冊碼被他人作為密碼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壹個未經授權的人都可以隨意使用軟件,侵犯了設計者的權益,實際上相當於非法復制軟件。為了保護技術進步,必須有效遏制這種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各行各業都開始重視網絡宣傳,域名搶註成為困擾法律界的又壹新問題。域名的申請以註冊在先為原則,經常會註冊壹些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由於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不涉及這壹領域,實踐中只能借鑒商標法的部分規定,司法機關壹般只保護知名企業的域名,但大多數域名糾紛仍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2.保護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服務屬於服務業,同時也面對千千成千上萬的網上消費者。因此,當ISP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存在缺陷或因疏忽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這類糾紛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提供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網絡廣告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大多數網絡內容提供商都將網絡廣告視為重要的財務資源之壹。由於ICP在《廣告法》中不具備相應的廣告經營者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經營中的行為,以及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網絡虛假廣告侵害時,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索賠等問題進壹步凸顯。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絡廣告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不能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辦法就是盡可能明確規定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復雜的訴訟。對於立法者來說,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使法律條款適合電子商務的運作;對於電子商務衍生出來的那些全新的法律範疇,應該開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未來應考慮制定壹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地容納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使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有壹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爭議的管轄權

國際上沒有公認的民事糾紛管轄權公約,但各國都非常重視,因為這涉及國家主權和本國人民的利益。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於這些確定管轄權的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因此在確定上不存在問題。互聯網是壹個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電子商務中經常發生跨國交易,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確定管轄權時采用的標準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國際社會必須盡快在這壹領域進行談判,達成壹些基本的諒解,否則壹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者在壹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爭議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歐洲議會今年5月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無論壹個網站的域名和服務器在哪裏,當事人的實際經營場所都被視為其經營場所。

第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法律規範

雖然我們知道經濟發展往往在前面,立法在後面,但我們絕不能忽視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立法以及相關的經濟環境。面對蓬勃發展的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該盡快創造壹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有兩個突出特點:壹是涉及面廣,涉及各部門、各行業、各方面的利益;二是技術性強,尤其是計算機通信網絡,壹般法律專家並不完全了解。有鑒於此,國家立法機關有必要組織相關專家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又要兼顧電子商務的技術特點。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特征的前提下,立法機關應盡量體現各方利益和要求,使之完全符合電子商務活動規律,使之成為真正的電子商務促進法,而不是某個部門或團體謀取利益的工具。

電子商務交易中,因網絡故障或黑客惡意入侵給網民或交易雙方造成的損失和網絡侵權如何處理,至今沒有立法或相關規定。這些障礙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實際發展會讓市場沒有邊界,打破地區壟斷,甚至跨界。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的電子商務網絡將與其他國家連接起來,真正形成壹個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網絡。如果不及時解決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而仍然在發達的電子商務網絡上重復傳統的商業交易,就會導致無限的法律訴訟。

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有些人甚至認為電子商務立法是對其發展的限制。但大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約束電子商務,而是為了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都能預見到自己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用法律保護合法的交易行為。在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過程中,也會有各種關於立法的必要性和法律內容的爭論,但我們相信電子商務立法將真正促進中國的經濟發展,使中國能夠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走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

參考資料:

丹文華。電子貿易的法律問題[J].民商法論文集,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