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第五十壹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但技術原因除外;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