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雲和縣鳳凰山街道河坑村村民張小偉在縣委大院內的縣委宿舍樓將主管信訪、公安、司法等工作的女常務副縣長李壹波拘禁在屋內10余小時,要求政府拆除在其家門口興建的公***廁所,並通知媒體和主管官員到場,稱要反映訴求。當日下午,張小偉被警方擊傷,人質獲救。2012年9月29日,張因涉嫌綁架罪被批捕,後移交縉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12月7日,縉雲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檢方指證,事發當天,除了“拆公廁”、“見記者和官員”,張小偉還要求拆除村內壹位張姓村民的房屋,“否則就要對李壹波下手。”劫持中,張還用壹把事先準備的折疊刀對李壹波進行脅迫,造成李右手背、左手指劃傷。至當日18時許,由於不可能繼續滿足張小偉的要求,且經多次勸說張仍拒絕釋放人質、情緒越發激動,現場處置指揮部下令特警突入房內,將張制服。
檢方認為,被告以暴力等方法控制他人為人質,要挾政府滿足其不法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同時,由於張小偉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此次犯罪是在其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系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