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考科目及總分
音樂類專業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3科和專業科目1科,***4科。基礎科目為《聽音記譜》《樂理》《視唱》3科,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分為《演唱》《演奏》《舞蹈》3科,選考1科。每科滿分為100分,總成績根據各科權重系數(聽音記譜0.4、樂理0.5、視唱0.6、專業科目1.5)折合成300分。
二、考試形式與方法
考試形式分為筆試與個別 面試 兩種形式。
1、聽音記譜、樂理采用閉卷筆試的形式,並且兩個科目連考,安排在同壹個時段考試,先考聽音記譜,後考樂理。其中聽音記譜是由考場統壹播放鋼琴彈奏的錄音,考生邊聽邊記,考試時間為50分鐘;樂理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只能用黑色或藍色字跡簽字筆答題,鉛筆答題無效。
2、視唱考試科目采用壹次性個別面試的形式進行,由考生當場按試題要求進行考試。
3、演唱、演奏、舞蹈三項為音樂類專業技能考試的選考科目,采用壹次性個別面試的形式。三項選考科目的考試的曲目或作品均由考生自選。演唱、演奏、舞蹈考試所需的樂譜、樂器(鋼琴除外)及伴奏碟等由考生自備。
音樂類專業對考生音樂素質和條件的了解隨演唱、演奏或舞蹈考試壹起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