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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節取消購票人可以索賠嗎?怎麽進行索賠?

期待了好久的青島音樂節突然宣布取消,讓很多樂迷大失所望。畢竟,樂迷和粉絲已經計劃了很長時間,休了假,機票、酒店都訂好了,如今演出取消,交通、住宿等費用的折損該誰來承擔呢?!

壹、因演出取消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136條第2款及第566條規定,若主辦方確實存在違約事實,當事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理論上來講,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辦方才可以免除責任,不然都算是違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旱災、臺風、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戰爭等。

所以這次青島音樂節取消,購票人是可以索賠的!

二、如何進行索賠?

1、壹定要保存好購票的訂單、支付信息,以及因演出取消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證明材料,這些都是索賠的關鍵證據。

2、聯系主辦方和票務網站,仔細閱讀退票政策和退款程序,辨別在購票須知中有無“明顯限縮消費者權益,擴大主辦方權利”的霸王條款,若存在此類條款,此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3、若要求主辦方退還票款、但對住宿及交通費用進行賠償或提供其他合理的解決方案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文旅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如何確定損失賠償額?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主辦方在舉辦音樂節時是面向全國售票,主辦方應當預見到不少歌迷可能是從外地趕來,期間勢必會產生壹些交通住宿費用,這些通常都屬於實際損失的範圍。

不過該損失應當具有可預見性,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賠的過程裏也會考量實際損失是否具備合理性,比如住宿標準、時長、交通工具的選擇是否與合同履行本身存在關聯、是否與履行合同的目的相壹致等。

最後,想告訴各位粉絲和樂迷朋友們的是:

購票前應該仔細閱讀票務網站或主辦方的退票政策和購票合同,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責任;

通過“黃牛”“閑魚”等非官方途徑或閑置物品交易網站購買的門票很可能無法維權,建議通過官方渠道購票,留存好具體的訂單記錄等證據。

國內保險公司有面向消費者的演出取消、延誤險等類型的險種,能夠分擔演出活動臨時取消導致的經濟損失,消費者可以選擇性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