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和控制疾病傳播和群體性健康危害的發生,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場所分為甲類場所和乙類場所。
_ _ _類場所包括:
(壹)賓館、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池(館);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室、候車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
B類場所包括:
(壹)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醫療機構候診室、學校教學生活場所、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公樓、營業廳、辦公室以外的室內區域;
(2)網吧、幼兒園、青少年宮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所需經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交通、文化、商務、工商、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場所和相關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衛生管理,落實衛生管理責任。
第六條甲類場所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衛生許可,乙類場所依照本辦法實施備案管理。_ _ _ _ _ _ _第二章健康管理
_ _ _第七條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制定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和健康危害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檢查和用品用具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制度,建立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從事經營服務的甲、乙類場所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九條公共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從事經營服務的甲類場所和乙類場所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培訓要求和考核標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公共場所應當有專門的清洗消毒場所,配備相應的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和清洗物品存放設施,並分類使用。
公共場所應當配備有效的防治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設施和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
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的廁所設施設備,廁所應當配備獨立的通風排氣裝置。
公共場所單位應當保證各種衛生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壹條公共場所單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當衛生、安全、無害。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公共用品和用具。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室內小氣候、飲用水、采光、照明、噪聲等衛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衛生標準和規範。
甲類場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測相關衛生指標,乙類場所單位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檢測頻率檢測衛生指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或者規範。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出口應當設置在室外,遠離汙染源,並設置防護網和初濾器。
公共場所使用的中央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回風、新風緊急關閉、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可開啟窗戶、回風出風口防鼠裝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等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並有完整的記錄:
(a)清潔開放式冷卻塔、空氣處理裝置、表面冷卻器、加熱器(濕式)、冷凝盤等。每年不少於1次;
(2)每6個月至少檢查或更換空氣過濾器、濾網和凈化器1次;
(3)每兩年清潔風道系統不少於1次。
使用分體空調的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檢查維護。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驗不合格時,應當及時關閉涉案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進行清洗消毒,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當空氣傳播疾病在該地區爆發和流行時,公共場所應啟動應急預案,每周對開放式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和中央空調通風系統的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
第十七條從事中央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清洗消毒服務所需的儀器設備;
(三)人員的專業構成和技能培訓能夠滿足清洗消毒服務;
(四)有質量管理體系;
(五)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向受委托的清洗單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發生公共衛生危害時,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依法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擴大。
第三章公共場所控制吸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
第二十壹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下列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對所轄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承擔機場、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執法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經營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七)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八)衛生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監督管理。指導相關部門開展科學控煙工作。
第二十二條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共場所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和控煙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三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壹)幼兒園、中小學、青少年宮;
(二)中小學以外的其他學校的室內區域;
(3)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
(四)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圖書館、劇院、音樂廳、展覽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等室內區域;
(六)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公室內區域;
(七)商場、書店、營業廳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八)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車輛、客運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確定禁煙區(室)和吸煙區(室),室內吸煙區應當設置通風排氣設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房間)吸煙。
第二十四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和監督部門電話號碼;
(3)不得安裝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4)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煙者吸煙或勸其離開該場所。不聽勸阻的吸煙行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_除體育場(館)和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甲類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審查壹次。
公共場所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變更;變更經營項目或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重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置於公共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塗改、倒賣和轉讓。
乙類場所單位應當在開業後30日內,將其名稱、地址、項目、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人、電話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營業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四)公共場所地址、朝向示意圖,平面圖,衛生設施平面圖,衛生審批;
(五)衛生管理制度及相關資料;
(六)公共場所衛生指標檢測或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衛生條件現場檢查,並按照法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和危險程度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A類場所衛生監督實行量化分級管理,並根據量化結果確定監督頻次。
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場所單位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公開量化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衛生監督和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傳染病和公共場所公共衛生危害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謊報、緩報或者隱瞞。
對發生傳染病和危害公眾健康事件的公共場所,或者因相關指標檢測不合格可能導致傳染病暴發流行、危害公眾健康的公共設施或者物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健康檢查、檢測、衛生學評價等工作,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
(壹)未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檔案的;
(三)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直接客服工作的員工;
(四)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上崗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
(壹)乙類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規範要求的;
(二)衛生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擅自拆除衛生設施和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重復使用壹次性公共用品、用具或者用品、用具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
(五)衛生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規範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
(壹)中央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規範的;
(二)中央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的;
(三)未按要求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中央空調通風系統的。
第三十七條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罰款:
(壹)未取得公共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塗改、倒賣、轉讓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罰款:
(壹)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沒有吸煙區(室)的;
(二)未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禁止吸煙標誌或者違反規定設置吸煙設備的。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飲用水、遊泳池水、采光、照明、噪聲、中央空調、通風系統等進行檢驗、檢測、評價和技術評估的衛生技術機構。
中央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室內或封閉空間的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達到設定要求,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和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浴池:指浴池(包括行會、俱樂部、會所設立的浴池)、桑拿中心(包括賓館、飯店、娛樂城對公眾開放的桑拿、水吧、spa)、浴室(包括浴池、洗浴中心)、溫泉、足浴等。,不包括嬰兒浴。
理發店:是指利用技術、設備和器材,可以為顧客提供發型設計、頭發修剪和造型、發質保養、燙染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頭、理發、染發等區域和專用房間。不包括流動理發攤。
美容店:是指利用化妝、美容、護膚等技術、設備和產品,為顧客提供無創、無創的皮膚清潔、護理、保養、修飾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滌、美容、健身等區域和專用房間。
商場(店)、書店:指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百貨商店、超市、綜合或專業商場(店)、書店。不包括農貿市場。
體育館:指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運動場地和健身場所。
遊泳場館:指能夠滿足人們遊泳健身、訓練、比賽、娛樂等活動的室內外水域及其設施設備。包括人工遊泳場所、天然遊泳池和水上娛樂設施。
營業廳:指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和服務場所,包括證券交易場所、銀行服務場所和通信服務場所。
公共衛生危害:指公共場所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物品、器具或設施被汙染而發生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