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嬰的俗風自戰國時期就已出現,但隨著朝代的更替,棄嬰的性別也有所不同。
比如戰國時期就有“生男互賀,生女互殺”的習俗。
但在漢朝,很多人“生了孩子就殺了”,因為漢朝的男孩子三歲就要出口錢,這是壹般人負擔不起的。
晉代就有“生壹男不再養”的...
壹直到元朝,都有人溺死棄嬰。到了清朝,溺棄女嬰的現象更加嚴重。原因是男孩比女孩更受歡迎。
清人對男孩的重視程度有多過女孩?懷孕前,我用各種方式祈求生個兒子。如果我生了個兒子,我會設宴慶祝,甚至為了有錢而賣掉女兒。當然,不是所有的女兒都能活著被賣掉,因為她們壹出生就被拋棄了。
清代溺嬰的方法非常殘忍,在史料中有詳細記載,如鄭廣策、福清易《重書》等。
大致的意思是,馬房的女人帶走新生兒後,會先看看是男是女,再問主人要不要留下來。如果主人不回答,他會把剛出生的女嬰的頭按入水中,等到孩子沒有聲音,觸摸沒有反應,才撈起...
此外,還有壹種常見的方法,就是在嬰兒出生後,“把酒和醋放進嬰兒的嘴裏,用胎衣蓋好,用盆蓋好,放在地上……”
這是用胎盤胎衣蓋住嬰兒的口鼻使其窒息。
不管是哪壹種,在儒家思想盛行的清朝,這種行為顯然是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然而,人們非但沒有譴責,反而紛紛效仿。
清代溺嬰之風壹般分布在南方。順治年間多在“福建、江南、江西等地”,其中江南包括江蘇、安徽。
到了同治朝,有人打出“廣東、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風。”
在這些省份中,江西省尤為嚴重。據《大清律例新整體集成》說:“此體例各省皆有,尤以江西為甚!”
清代嬰兒溺水現象有多嚴重?整個清朝淹死棄嬰的有多少?目前還缺乏確切的數據,但在相關文獻記載中,用“多”、“豐”、“盛行”等詞語來提及嬰兒溺水,可想而知當時嬰兒溺水的嚴重程度。
在壹些地方文獻中,數據非常驚人:
比如福建福清的貧困戶,就是“沒有壹個不淹死的”;
在江西省南安地區,“只剩下壹兩間中產階級的房子,其余的都淹死了。”也就是說,只有中產階級家庭才養壹兩個女兒,晚出生的會被淹死。但是以古代的生育頻率,他們怎麽可能只有壹兩個女兒呢?
同在江西省的宜陽縣更是無情,說“生女兒者不可棄,三四次必嘗”,即只要生女兒,就有30%到40%的人直接棄之。
在湖南省臨武縣,不存在“養兒不三不作為”的說法。如果有人在家養三個女兒,會引來壹片驚喜。這些壹定是富有的家庭。至於貧困地區,只能“停養壹個女兒,多了會淹死的。”
所有這些事情數不勝數。
在這樣的氛圍下,溺水棄嬰的數量自然是駭人聽聞的。而這種趨勢的原因是什麽?
根據相關文獻,有幾個原因:
第壹,由於家庭貧困,古代生活條件艱苦。到了清朝,因為人口增長過快,社會分配不公,勞動人民極度貧困。在浙江這樣的地方,農民常年打工,壹家八口都養不起。湖南農民是“常年辛苦,養不起父母的人”;福建的窮人常年吃紅薯。
在這樣的條件下,養壹兩個孩子已經很難了。而古人缺乏避孕的意識和條件,生了孩子,尤其是女兒之後,不得不拋棄。
比如乾隆年間,長沙府就有壹句話:“凡有女兒家或計劃生育差的,壹律淹死。”
同樣是乾隆朝的江西按察使,曾說:“長江左岸惡俗盛行,貧民掙紮溫飽。他們經常生下離開母親子宮淹死的女人。”
總的來說,是因為家裏負擔不起多壹個人的生活,所以只能放棄後來出生的孩子。當然,如果是男孩,也可以考慮養。
第二,為了盡快生個男孩,很多溺嬰的人都是因為前面已經有壹兩個女兒了,但是沒有生兒子。第二個,第三個孩子是女兒的時候,會堅決拋棄。因為古人認為母乳餵養會影響懷孕,為了早點懷孕生個兒子,不得不放棄這個女兒。“或者領養女兒需要奶水,不利於快速懷孕,又急又尷尬。”
有些人走得更遠。據說寧波壹戶人家連續生了兩個女兒,都被拋棄了。但第三個孩子是女兒。這個家庭擔心如果她被淹死,會被燒死,然後被石頭捆住沈入河底,這樣她就永遠不會出生了。當她沈入河中時,周圍有幾百個吃瓜的人...戀愛的場景真的很讓人心寒。
第三,我付不起嫁妝。清朝還有壹個很不好的風氣,就是我很重視嫁妝。
那時候社會婚姻理論很嚴重。準備嫁女兒的人壹定要問彩禮多少錢。如果太過分,即使新郎表現不好,他也會結婚。
想娶老婆,壹定要打聽嫁妝的厚薄。如果嫁妝豐厚,即使新娘有德行上的損失,也可以放心嫁上門。
女人嫁到婆家,如果嫁妝少了壹點,不僅丈夫會不高興,還會被婆家看不起,取笑。平日裏出了事,婆婆會醜化妳,對妳掉以輕心,家人也會很沒面子。
據史書記載,在福建:“古田娶女,戶用壹千多塊錢,中戶用幾百塊錢,下戶用壹百多塊錢。經常經典賣農田房子,債很難還……”
正是因為這種浮華的婚姻氛圍,很多人選擇不生女兒。畢竟他們真的買不起。
第四,為了給兒子留下財產,每個家庭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如果養的女兒太多,將來兒子的生活質量也會受到影響。比如清代的江西,有已婚婦女繼承家產的習俗,很多父母為了兒子將來能占有更多家產,不願再生女兒。“父母分財分妹,免得胡思亂想。”
此外,還有壹些特殊的原因。比如有些人很迷信。以前占蔔聽人說生女兒會有不良後果,所以生了淹死了。再比如,有的人生了私生子,要淹死他們,以掩人耳目。
以上是關於清代嬰兒溺水的小知識。需要說的是,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女嬰出生時被淹死,卻很少有人考慮後果。在那些大量女嬰被遺棄的地區,會出現男多女少的社會問題,導致很多男性很難找到妻子,很多男性甚至壹輩子獨居。但是,這種淒涼恐怕是那些年溺嬰的父母看不到的。
清代嬰兒溺水問題非常嚴重。說白了,基本就是溺殺女嬰。皇帝的記錄裏可以找到太多的奏折,涉及12個省份,可以說是全國範圍。清廷規範了法律和補救措施,但無濟於事。
據《清世宗實錄》記載,都察院左副主任魏在奏折中說,福建、江南、江西等地溺女的方式很多。
(其實早在《女兒八德之德》中就有“勸不溺女,救妹添弟,夢見父言”的記載。)
清代穆宗聖訓記載,帝國國子監發揮貢品。最近廣東、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風,恐怕其他省份也無法避免。
《光緒朝東魯花》記載,禦史王新曾在其上演奏。他巡視了山西的邊界,發現該省已經習慣於溺死婦女。他曾指示地方當局禁止它,但在災難年後,這種趨勢再次盛行。
(關於禁止溺水婦女的通知)。)
據《清帝高宗實錄》記載,劉天呈·尚流飾演甘龍,再次要求溺水者制定規章制度,被甘龍拒絕。原因是溺水女子已被律師事務所禁止執業。如果當地官員和人民遵守它,風就會消失。如果他們互相隱瞞,並鼓勵它,嚴格的法律將無效。
《蒸略》中記載,江蘇南部的松江府,也就是今天的上海,就是以多生孩子膩的速度淹死的。
《蕭山縣誌》記載,乾隆年間的紹興,窮人多自命不凡,所以生女不舍。
(圖為福州永泰縣“奉賢仙女碑”。)
《江夏縣誌》記載湖北武昌府開關溺女,城附近亦如此;據《荊州府誌》記載,收養女兒是禁忌,窮人養不活,偶爾溺死。
清末四川李氏族譜描述,每生壹女,即殺之,嬰兒為此受罪,四川亦有溺之傾向。
據《華縣誌》記載,民國十三年,廣州溺女之風幾十年來仍屢見不鮮,可見清代溺女之風之盛。
(圖為梅州發現的清代木刻版《止溺女》。)
為了禁止溺殺女嬰,早在順治時期就頒布了禁止令。據《清聖祖實錄》記載,康熙年間,由府衙倡導,鄉紳捐建育嬰堂,收養棄嬰棄嬰。孝莊皇後帶頭資助托兒所。
此外,各地還張貼了“婦女不要溺水的文章”,勸告世人不要溺死女嬰,並告知她們溺水的危險。政府也默許了民間接受童養媳的現象。到了清末,托兒所基本取消,童養媳之風越來越盛。
說到嬰兒溺水,我以前聽說過。據我計算,五六十年代以前的很多,七十年代的也很多。
聽老人們說,女嬰和男嬰居多,主要是三個原因:壹是重男輕女,二是缺糧,三是私生子。
當然還有其他情況。說起這件事,我老婆的小弟弟出生的時候差點被勒死。多虧了我老婆的大姐,她弟弟的大姐看到了,救了。
這是怎麽回事?當時是這樣的。我妻子的姑姑生了壹個女兒。這個時候,我老婆的奶奶生了壹個兒子,就是我老婆的小弟弟。老婆的奶奶想到女兒坐月子,也是坐月子,母女倆同時坐月子都覺得有點丟人,只好掐死剛出生的兒子。結果她女兒看到了她,救了自己的親弟弟。
怕再出事,她看著弟弟,阻止了母親勒死溺水,救了弟弟壹命。其實兄弟倆相差二十多歲,舅舅也沒有我侄女大。
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的思想壹直占據主流,所以歧視和虐待女嬰在古代是如此普遍,以至於貧困家庭出現了“溺嬰”和“棄嬰”的現象。甚至在清末,還有專門的“棄嬰塔”,窮人家的父母會把剛出生的女嬰扔在裏面,任其自生自滅。
“嬰溺”現象並非清代獨有,但在清代尤為嚴重。當時人們生活貧困,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他們別無選擇,只能把剛出生的女兒扔進河流或湖泊,或者把孩子扔進棄嬰塔,任其自生自滅。
可見,在清代,“嬰溺”現象在各地都很嚴重,尤其是江西。
同時,“溺嬰”現象也給當時的社會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男女比例失調、婚姻成本上升、買賣婚姻、低齡兒童結婚等等。宣彤元年,中國男女比例達到了可怕的121: 7。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嬰兒溺水”現象在清代最為嚴重。即使在清朝康雍的繁榮時期,也有數百萬女嬰在出生時被淹死或遺棄。土豆、玉米、紅薯形成的虛假繁榮帶來了人口爆炸,當時的人們迫於貧困的巨大壓力,不得不淹死自己的嬰兒。
到了後期,也許這些孩子的父母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骨肉在水中掙紮、溺水。慢慢地,壹些人建造了壹座小塔(即“棄嬰塔”),放置他們的骨骼和血液,並將他們原本想淹死的女嬰遺棄在其中,讓她自生自滅,無論她是被太陽暴曬,被蚊子叮咬還是淪為野獸的食物,觀看者無不落淚。
或者也許他們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讓自己的心好受些。漸漸地,越來越多的人效仿,“溺嬰”逐漸變成了“棄嬰塔”裏的棄嬰。如今,“棄嬰塔”已經成為“荒野奇觀”,成為歷史的見證。
嬰兒溺水的現象歷代都有。所謂嬰兒溺水,其實就是溺死女嬰。嬰兒溺棄現象在清代普遍存在,其普遍性體現在嬰兒溺棄不僅發生在壹些偏遠地區,而且覆蓋了許多重要省份和大部分地區。
比如山西人,向來醇厚淳樸,但溺女嬰的惡習依然成了習慣。浙江的嬰兒溺水棄嬰現象非常嚴重,尤其是金華,其次是溫州和滁州。廣東“溺女之風無處不在。”湖南“風俗牢不可破溺女陋習……”。江西“疑有女兒,壹次比壹次害。”
就壹個嘉寶而言,福建“有壹家淹死十幾個女人,壹個村子壹年中間淹死幾十個女人。”
嬰兒溺水的做法如此殘忍,有人稱之為“世界上最可悲的事情”。有的直接把剛出生的女嬰扔到江河湖塘裏淹死,有的用被子蓋著。最常見的做法是把它們淹死在壹個盆子裏。
有些父母因為溺水的殘酷,不忍心看到自己的親骨肉在水中掙紮哭泣。從清朝中後期開始,壹些地方的人們開始在農村的田地裏修建小塔,把想溺死的女嬰放在裏面,讓她死去,希望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後來人們紛紛效仿,“嬰兒塔”的數量逐漸增多。因為過早死去的孩子的靈魂還沒有發育完全,當時的人認為沒有必要浪費棺材來埋葬他們。後來,這些“棄嬰”以每名40便士的價格被交給專門的苦力,負責看守嬰兒塔的人每隔三天就會焚燒嬰兒塔的屍體。
圖:“福州嬰兒塔”
清代嬰兒溺棄現象與當時人口大量增加,食物不足有關。但是,最直接的原因是重男輕女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古代,女性的社會地位是非常卑微的,所以當壹個女嬰出生在壹個貧窮的家庭時,被遺棄是理所當然的。男嬰出生,為了傳香,即使家裏經濟條件再差,也要把男嬰留下。
從順治開始,頒布禁止“溺女”的條例,到乾隆年間,棄嬰入罪。之後歷代統治者都頒布禁令,禁止嬰兒溺水的告示也經常在民間各個地方看到。但由於“嬰溺之弊在室,不便多探”,清廷的法令並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總之,溺嬰棄嬰的陋習在清代非常普遍。
清代嬰兒溺水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不分地域。大家中學都學過壹篇課文,朱德元帥的《我母親的回憶》可以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
朱德元帥出生於1886。他25歲之前,也是生活在晚清。清朝時,朱德的母親生了13個孩子,但生完第八個孩子後,她無力養活自己,只好溺水,壹連淹死了五個孩子。
朱德的家庭出身於佃農,但當時生活條件相對較好。朱德後來能夠為科舉而讀書,他即將在科舉廢除之前獲得士子的名聲。廢除科舉後,朱德元帥不遠千裏從家鄉四川儀隴縣來到雲南昆明考取雲南軍校(當時中國僅次於保定軍校),畢業後加入雲南軍隊。
當時的中國,能讀書的人最多只有十分之壹,能供孩子參加科舉考試的家庭比例要低得多。雖然我有自己的小聰明,說明我讀書的過人天賦可能得到了某些民族的資助,但也說明朱德家裏有點窮,肯定不是最底層的窮人,至少是社會生活水平的中等水平。
這樣的家庭要淹死很多嬰兒,可見當時是多麽普遍。
(朱德)*
嬰兒溺水不僅限於女嬰,男嬰溺水也很常見。現在說到嬰兒溺水,很多人認為都是因為重男輕女。在清朝,重男輕女確實是壹個重要因素,但遠非全部。
普遍的極度貧困,滿清朝廷各種苛捐雜稅帶來的沈重負擔,以及清末帝國主義入侵的沖擊,使得清朝平民的生活條件極其惡劣。當時沒有避孕措施,孩子無法餵養溺死成為普遍現象。無法餵養淹死的孩子自然沒有男女之分。朱德的母親被迫淹死了她最後的五個孩子,這在當時的中國是很普遍的情況。
大家好,壹千年後我來回答妳們!
可能現在很多朋友都不知道什麽是“溺水”。筆者簡單介紹壹下。其中文本義是指將新生嬰兒溺死於水中,後指父母或其他負有看護義務的近親屬實施的壹切危及嬰兒生命的行為。
嬰兒溺水的肇事者是近親屬,對嬰兒負有看護義務。他人實施的危及嬰兒生命的行為不叫嬰兒溺水。嬰兒溺水的對象是嬰兒,壹般指新生兒。在內容上,嬰兒溺水是指危及嬰兒的生命,而不僅僅是其健康。嬰兒溺水的手段不限於淹溺,其他所有危及新生兒生命的方式都是嬰兒溺水。
嬰兒溺亡的最早記錄可以追溯到唐代,福建開始溺死嬰兒並出售閹割過的孩子。唐代的福建被視為蠻荒之地,有壹些相當落後的習俗。宋代官方禁止販賣閹割過的孩子的習俗,但保留了溺嬰的習俗,稱之為“不養兒”。
嬰兒溺水在我國東南地區分布廣泛,尤其是福建。明朝以後,中國很多地方開始了更多的官方人口記錄和普查,其中明顯存在著嚴重的性別比失衡,男性比例遠高於女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福建長期存在的嬰兒溺水現象,且女性溺水較多。
嬰兒溺水可以說是嚴重阻礙了人口的增長,嬰兒溺水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調導致了後來童養媳的流行,甚至導致了租妻和正妻的出現。嬰兒溺水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減少,還導致了財產糾紛的激增和刑事訴訟的嚴重增加。
結論:嬰兒溺水,作為封建社會的殘余,是違反人性的,要杜絕這種現象,必須從根本上杜絕重男輕女的思想!
這個壞習慣確實存在,生下來的女孩直接扔進廁所淹死。我壹直覺得女生花錢都是為了別人!就是壹個玉林頭,那裏沒有女人?這種思想還是比較嚴重的,尤其是欠發達地區!拜托,男女比例失衡了。要看誰有錢,誰有錢帶老婆,誰沒錢單身!
在現代社會,寶寶的出生不僅是恩愛夫妻愛情的結晶,也是壹個家庭的天大喜訊。都說現在的孩子都在談戀愛,捧在手心怕掉,含在嘴裏怕化。輕微的感冒都會牽動全家人的神經,更何況父母還會有意傷害他們。
但是在古代歷史上,有壹種令人毛骨悚然的傷害嬰兒的現象。這種對嬰兒的傷害主要是針對女嬰的。
這種行為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之壹。早在戰國時期,韓非子就對此進行了批判。直到清朝,這種現象壹直沒有消除。
(影視中穩重的女人)
乾隆年間,鄭廣策在《與夏邑書》中描述了這壹現象:“胎兒初生時,穩重的婦人會雙手望之,婦人壹手放於盆中,問:‘妳養著嗎?’說,‘不存在。就是坐下來,抓起水,把孩子的頭拖過來,倒進去。如果孩子是健康的,他會跳起來哭,就是用力的拍腦袋,孩子在這期間會很苦,他媽媽或者王然會哭。壹瞬間,孩子沈默了,它不動了。"
正是因為手段極其殘忍,嚴重違背了中國提倡的儒家思想,才被清帝斥之為“深惡痛絕”。
同治五年,余士林公奏至:“最近在粵、閩、浙、陜等省,溺女之風甚囂塵上,恐怕外省也難免。”
廣東“溺女之風無處不在。”福建“不喜多子,殺生是常態。”
而江西則“疑有女兒,每溺多弊。”
湖南“風俗有溺女陋習,至今牢不可破。”
清代同治學者王邦喜曾在奏折中提到:“江西是各省之最陋習。”
(清代窮人的老照片)
那麽,是什麽導致了古代的這種陋習呢?
壹是生活水平低,難以提高。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貧窮。這個原因在相關文獻中也有記載。《清史稿》中說“溺女為窮所迫”。還有很多地方誌,也歸咎於飼養難。"窮人溺水的女兒很難撫養。"
畢竟古代以農耕經濟為主,有限的耕地和落後的農業技術極大的制約了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大多數人終日挨餓,為生存擔憂。
如果妳養了太多的孩子,必然會消耗大量的食物。孩子減少了,生活壓力就減輕了,有限的耕地就可以生產糧食保證全家人的生活。
這種現象在原始社會很普遍。進入封建社會後,已經變得很少了。但古代總是發生戰爭、饑荒等天災人禍,反過來又催生了這種惡習。
(清末民初的老照片)
第二,性別歧視也是壹個重要原因。中國古代女性地位很低,很多女性連名字都沒有。同時,由於古代儒家文化的影響,傳統的倫理觀念是以“孝”為基礎的,“不孝有三,不孝有無”和傳宗接代的固有觀念都是孝的具體表現。
生女孩不算有後代。只有生下男孩,才能算延續香火。
如果妳壹輩子沒有兒子,對於達官貴人來說,沒有人會繼承爵位,妳辛辛苦苦得來的功名也就沒了。
對於普通人來說,女兒是別人家的。沒有兒子,不僅老了沒人養,就算去了陰間也無法向祖上交代。
第三,嫁妝的不可承受之重。在古代,婚姻奢侈盛行。舉個例子,在清朝,普通人娶女人的話,嫁妝是10金左右,官家或者富家娶女人的嫁妝是100金以上。
相關史料也表明,“窮人家壹般都是衣食無憂,娶了女人就負債”,窮人家會因為娶了女人而欠下很多外債。
有錢人家不容易,他們“以祭田來對待嫁妝”,賣地娶女。
這說明在古代,娶壹個女人是壹個家庭沈重的經濟負擔。
(參考:
《清史稿》、《清代續文書通考》等。)
我是飄男,我來回答。
社會習俗作為壹種固有的民族習慣,其發展和演變過程相當緩慢。在封建社會,賣淫、纏足、溺嬰、冥婚等社會習俗成為腐朽社會的頑疾。特別是嬰兒溺死和遺棄,是舊中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之壹。早在戰國時期,韓非就對其危害進行了揭露和批判。而笙的流行,尤其是在清代。
棄嬰溺嬰現象在清代相當普遍。在史料中,各種地方誌對這壹現象的記載最多。從時間上看,這種棄嬰溺嬰的俗風是持久的,隨著歷史延續到封建社會末期,壹直保留到近代。從空間上看,分布廣泛,覆蓋大部分省區,如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福建、河南、四川、廣東、廣西、陜西等省區。
清代棄嬰現象的普遍和問題的嚴重性,不僅體現在地域的廣泛性和時間的持久性上,還體現在嬰兒溺水和棄嬰數量多、比例高。有些地方不僅女嬰被遺棄,男嬰也被遺棄。就壹對夫妻而言,棄嬰不止壹個,有的是兩個,有的時候不止五六個。不僅窮家棄嬰,富家也棄嬰,造成“壹屋溺女,四五次”。不僅是女嬰,壹個家庭中的男嬰甚至幾個嬰兒都被遺棄,棄嬰數量也相當多。
清朝疆域遼闊,地區差異程度不同,這是必然的。就南北方而言,南方棄嬰、溺嬰現象更普遍,問題更嚴重,尤其是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安徽南部。
嬰兒溺水和棄嬰現象的普遍和嚴重,尤其是女嬰的遺棄,在當時社會上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直接影響到人口性別比的平衡,並由此造成壹系列不良的社會後果。導致男女性別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建立在男多女少基礎上的婚姻困難,必然會引發壹系列相關的社會問題。古代“單身狗”比比皆是。婚姻糾紛,童養媳,拐賣婦女,傳統婚姻制度的破壞,性侵害甚至社會不穩定,等等。
總之,棄嬰和溺嬰的盛行對人口增長起到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可以有效緩解人口壓力,可以說是當時隱形的“計劃生育”。但是,它帶來的社會影響也不容小覷。棄嬰溺嬰是對生命的褻瀆,充滿了殘忍和無情。因此,應當堅決抵制這種社會醜惡現象,並依法予以取締。從思想和社會基礎上,根除這種陋習。現在嬰兒溺水屬於故意殺人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