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化宮(館、站)、影劇院、錄像放映點;
(二)舞廳、咖啡館、音樂廳(茶座)、夜總會、酒吧、沙龍;
(三)遊樂(藝)場、桌球室、電子遊戲室、公園;
(四)體育館(場)、遊泳池、溜冰場;
(五)其他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公***娛樂場所。第三條 公安部門是公***娛樂場所治安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視、體育、城管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同搞好公***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第四條 開辦公***娛樂場所的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必須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固定專人管理,積極維護好治安秩序,依法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安全指導、檢查和監督。第五條 開辦公***娛樂場所,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審查同意,發給合格證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公***娛樂場所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兼並、租賃、分立、歇業、停業或轉業,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由單位報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第六條 非營業性公***娛樂場所臨時舉辦營業性文藝演出或其他娛樂活動時,舉辦(主辦)單位應提前十天持有關證明文件和安全保衛方案,向縣以上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第七條 開辦公***娛樂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壹)建築物和各項設施堅固安全;
(二)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三)出入口和安全門必須和場所總容量相適應,並有明顯標誌,疏散通道暢通;
(四)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夜間開放,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應急措施;
(五)有與娛樂場所活動性質、規模和治安情況相適應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保衛人員;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八條 公***娛樂場所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核定人員容量售票,合理安排好場次;
(二)使用音響器材,音量應適當,不得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嚴禁內容反動、淫穢、荒誕等有損人們身心健康的活動;
(四)嚴禁賭博和變相賭博;
(五)任何舞廳(場),均不準雇傭或專設舞伴。未經批準,以內賓為對象的舞會壹般不得接待外賓;以外賓為對象的舞會壹般不得接待內賓。
(六)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將違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部門,有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發生災害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時,都要在采取應急措施保護、搶救受害、受傷人員的同時,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
(七)設立免費攜帶物品寄存和拾物招領處。招領期滿三個月無人認領的拾物,應交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 參加娛樂活動的公民,應嚴格遵守場所的各項制度和規定:
(壹)講文明、講禮貌、愛護場內設施和財物,不得幹擾他人正常活動;
(二)自覺遵守場所內紀律,維護活動秩序;
(三)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工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違禁品進入公***娛樂場所;
(四)嚴禁尋釁滋事、打架鬥毆、酗酒鬧事、賭博、侮辱婦女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依法接受治安保衛人員的安全檢查,服從治安保衛人員指揮。第十條 公安人員對公***娛樂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時,應主動出示證件,文明執勤,秉公執法,依法辦事,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第十壹條 公安部門辦理公***娛樂場所審批手續,發給合格證時,可收取必須費用。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物價局制定。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由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由公安部門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公安部門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認真調查處理。